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接受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邀请,加入了公司治理委员会,并将积极参与《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实施工作。2017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披露了这则消息。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持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应当如何修改?许多市场人士再次将目光聚焦于“强制分红”。的确,上市公司分红在中国是件难事,尤其市场处于熊市的时候,投资者对分红十分敏感,因为这几乎是他们唯一的期待和留在市场中的理由。因此,中国上市公司“铁公鸡”做派让人愤恨,这也导致中国股市投资价值弱化,并迫使股民更多地关注市场差价的变化和收益。
当然,也有许多人不太赞同“强制分红”。他们认为,公司分红与否应当是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决定,而且搬出一堆国际惯例来说明问题。
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发达国家股市,不用监管者在分红问题上多操心,因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力足够强大。是分红还是继续投资?这个利益最大化问题,机构投资者会做出正确判断,就算是散户投资者,也可以躲在机构身后分享利益。但中国恐怕不行,中国股市尤其特殊——散户投资者数量庞大,不分红的背后经常是大股东长期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现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个问题的性质就不一样了,这也是监管者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分红,甚至要搞“强制分红”措施的关键所在。
因此,笔者理解,在分红问题上,管理者现在处于两难境地:管,有可能误伤公司成长,导致投资者不满;不管,有可能纵容“铁公鸡”,并导致大股东挤占挪用严重。那该怎么办?
根据中国股市特点,在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笔者认为,监管者应当采取这样的做法:在适度约束大股东投票权的情况下,更多倚重和发挥中小股东作用,而且尽可能采用技术手段解决问题。
笔者建议,中国证监会向券商和所有行情软件提供商提出要求,第一,在F10当中设置专门的加密投票区,投票区涉及上市公司就是投资者购买的股票,并设置提示功能;第二,公司所有涉及投资者投票表决的事项,必须在投票区刊出,并设置同意、不同意、弃权的选择键,方便投资者投票;第三,证监会规定散户每股投票权重大于1,可以由证监会按照指标给出不同层级的规定,也可以让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商定自愿完成,以同股不同权的细微差异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四,允许公司和大股东提出复议,并实施对中小投资者的说服程序;第五,赋予交易所监督检查的职责。
笔者认为,这些做法好处很多。一方面,可避免“强制分红”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不给监管者带来“干预公司决策”的话柄。同时,体现对股东权益的尊重,符合中国股市散户为主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这样处理增加了灵活度,有利于强化中小投资者投资意识,可以与培育股市机构投资者的方向相向而行,加快股市机构化进程。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