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震惊一时的*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终于浮出水面。
根据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ST智慧在投资者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首遭败诉,将向一名自然人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和佣金损失118.81元。
这一案件起源于*ST智慧在2013年年报信息的虚假披露。上海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名义进行营销。大智慧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81%。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认定,大智慧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时,大智慧(601519)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信息软件提供商之一。然而,让所有股民感到震惊的是,作为一个服务且依赖于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大智慧在为股民提供了无数信息资讯服务后却做出最背离自身属性的事情——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此次“黑天鹅”事件导致其从“涨停”到连续“跌停”,直至今天变为*ST智慧。
法院判决书显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以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中认定,2015年11月7日为大智慧的虚假陈述揭露日。那些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晚间至少持有一股的投资者,其买卖股票的损失被认为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由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两名自然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公告显示,大智慧已经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158例,索赔金额高达25668.04万元。未来*ST智慧将深陷索赔诉讼的泥潭。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另一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年报的审计方,在这期间立信为大智慧的年报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第一被告大智慧依本判决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投资者的损失如果*ST智慧无法赔付则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来赔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wind数据统计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IPO审计验资收取的总收入方面,排名第一的审计机构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其总审计及验资费为6.54亿元,其为企业提供的审计验资服务次数同样排名第一,为129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使其为这一巨额诉讼的赔偿托底。
(责任编辑:郭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