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全国性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宗旨是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帮助更多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投服中心现公开征集因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股票简称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违法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委派证券公益律师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提起索赔诉讼。
一、索赔对象
2017年4月21日,证监会分别对九好集团及其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鞍重股份及其责任人员杨永柱、张宝田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了九好集团向鞍重股份提供的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数据,构成了信息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丛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荣生(董事、总裁)、陈恒文(财务总监)是对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永柱(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宝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次证券支持诉讼拟追究九好集团及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的首要赔偿责任,追究鞍重股份及责任人员杨永柱、张宝田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征集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此次证券支持诉讼的征集范围确定如下:
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7年3月10日仍有余额的),该部分股票余额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2017年3月28日之前因卖出或持有发生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因九好集团、鞍重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受到的损失,可能与投资者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买卖股票亏损金额存在差异。判断是否受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第11期“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三、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2017年9月8日截止)为公开征集期限。截止日期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为准。
为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的效率,及时让受损投资者获赔,投服中心将按照征集期限接收投资者的申请,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关注截止日期,及时申请。经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投服中心将及时予以登记。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 否则投资者将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所有证券账户查询单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三)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鞍重股份单只股票纸质版对账单及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电子版对账单可寄送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另外,投资者如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或通过信用账户在本公告征集时间范围段内买卖过鞍重股份,需打印所有账户鞍重股份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
对账单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2015年4月3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关于鞍重股份的所有交易情况,每一条交易记录至少应包含姓名、证券账号、股票名称、时间、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卖出数量、卖出价格、成交金额、证券余额、佣金、印花税等内容。若部分证券公司营业部系统不支持打印单只股票的对账单,但支持打印全部股票交易情况的对账单,投资者可以要求打印包含鞍重股份在内的所有股票交易情况的对账单。
如果2015年4月3日及之前,投资者曾买入鞍重股份,请同时提供截至2015年4月3日收盘时投资者仍持有鞍重股份股票的余额情况,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若2015年4月3日及之前投资者未曾买入过鞍重股份,则投资者需书面说明首次买入鞍重股份的具体日期,并提供自该日期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的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股票对账单样例如下:
为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及提升统计效率,请提供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提供鞍重股份交易记录电子版对账单(EXCEL格式),投资者需要将鞍重股份交易情况按每条交易记录必备要素自行制作电子版交易记录(EXCEL格式)。电子版交易记录可发送电邮至mjtang@isc.com.cn。
五、费用承担
证券支持诉讼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帮助投资者提起诉讼,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只需自行承担应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需)等)。
诉讼费用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需由原告预缴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将由败诉方承担。投服中心将另行通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缴纳诉讼费用。
六、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5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维权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50496532
传真:021-50496325
电子邮箱:mjtang@isc.com.cn
请投资者在寄送材料时务必附上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如有电子邮箱地址,请一并附上。
七、特别提示
1. 投资者在证券支持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并对诉讼结果最终负责。投服中心的角色是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支持者和帮助者,将不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在支持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和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意愿,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投服中心提交申请的投资者,无论损失金额大小,我们将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一旦胜诉,投资者将按法定程序获得赔偿。投服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持索赔诉讼,以及同意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投服中心委派的公益律师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本案诉讼,代为出庭,代为选定或成为诉讼代表人,代为决定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代为申请追加或减少被告和第三人,代为调查、举证、质证、答辩,代为提交、签署、收取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调查取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办理本案中应当由委托人出面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和手续。
3.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前,涉及鞍重股份虚假陈述赔偿事项,投资者已与其他律师形成事实委托关系的,投服中心不予受理。投资者与其他律师所形成的诉讼委托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投资者在维权时应依法守信地履行法律义务。
4. 投资者在申请证券支持诉讼时需清楚认识到诉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败诉,赔付金额因个案情况可能会有一定比例扣除,结案时间受案件审理需要而延长等。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最终裁判确定。本公告所列征集范围乃依据相关公开资料、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实践后作出的初步认定,不排除在正式起诉前做相应调整或变更,亦不排除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投服中心不能保证符合征集范围的投资者一定胜诉。投资者向投服中心递交公告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即视为投资者已知悉上述法律风险。
特别提醒:本次支持诉讼,投服中心为了能帮助到更多的中小投资者,放弃了最稳妥但偏保守的诉讼方案,坚持将2015年11月14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但是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在审理时将2016年4月23日(处罚公告认定的含有虚假信息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认定为实施日,则意味着向投服中心申请支持诉讼的只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进而要承担诉讼费用损失。投服中心提醒在此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应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向投服中心提起支持诉讼申请,一旦提起支持诉讼申请,则意味着投资者已充分知晓诉讼风险,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对于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未全部卖出的投资者,投服中心欢迎其积极提起支持诉讼申请。
5.投资者应当遵守投服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有义务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
6.投服中心将对投资者寄送的材料予以登记,并将根据征集情况及支持诉讼的工作流程,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公告相关信息。投资者可关注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投服中心”了解相关信息,亦可来电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投服中心咨询热线:021-50496532。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7.投服中心从未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维权征集公告。目前,投服中心官方发布公告的渠道限于投服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主要财经媒体。未经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投服中心名义发布任何维权征集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17年8月8日
(责任编辑: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