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8日获悉,因为内幕交易金山股份,证监会决定没收邱颖违法所得119288.22元,并处以119288.22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邱颖与金山股份计划发展部副主任于某为夫妻关系,而于某因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3年4月27日,金山股份公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将其对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委托给金山股份行使。
2014年2月20日,华电集团召开资本运作研讨会。华电集团总会计师王某书主持,资产部陶某鹏、金山股份董事会秘书薛某等人参会。会上,薛某提出2014年把华电集团持有的铁岭公司51%的股权注入金山股份比较合适。
随后,7月26日,金山股份发布《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了公司拟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告称“公司拟购买(1)华电能源收购的铁岭公司51%股权;(2)铁岭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49%股权”。
证监会表示,铁岭公司资产最终注入金山股份这一决定,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3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
据介绍,邱颖买卖金山股份时曾向于某了解金山股份的相关情况,于某亦知悉邱颖买卖金山股份。邱颖使用于某账户于2014年5月30日买入金山股份1000股,成交金额4760元;6月16日买入金山股份1.04万股,成交金额4.93万元;6月17日买入金山股份2400股,成交金额1.12万元;7月2日买入金山股份5800股,成交金额2.74万元;7月17日买入2.99万股,成交金额14.97万元。
上述交易累计买入金山股份约49500股,买入金额24.24万元,并于2014年12月16日全部卖出,盈利119288.22元。
证监会认为,邱颖操作于某账户买卖金山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吻合,且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明显异常。邱颖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的配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金山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