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如今,我们废止了外资三法,形成了外商投资法,这是出于怎样的考量?
李成钢:我想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是我们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然结果。因为大家都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197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
随后,我们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之前的所谓外资三法的架构。应该说,外资的这三部法律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对于我们国家吸引外国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的作用。
当然,随着我们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法规也都始终处于相应的调整过程之中。
比方说,我们在2001年,配合加入世贸组织,就专门对外资三法进行了一次修订。2013年,随着我们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们又在自贸区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做了调整。
所以,我们外资的法律制度一直是与时俱进地发展。那么,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开放做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特别是,我们要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那么这些改革开放的部署,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本身要与时俱进地完善,这是改革开放本身的要求之一。
当然,另外一方面,我们之前的外资三法在制定的时候,那个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领域很多是空白。所以,之前的外资三法,与其说它是外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如说它同时还承担了经济领域其他法律的功能。
而随着我们法制的不断完善,比方说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像与民法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的出台,我们这些领域都有法律,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必要让外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承担这么繁重的功能。
而且,随着对外资实行更全面的国民待遇,有很多的一些制度安排就应该交由统一的内外资共同使用的法律去承担。
所以,这也是我们这次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的一个重要考虑。当然,在新的时期,为了落实改革和开放的新任务,我们把改革的一些新的安排,比方说,我们要从重审批到重监管的改变;比方说,我们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种制度性的安排,这些经过几年的实践以后,我们认为是成熟了,要把它法律化、制度化。
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我们在新的时期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对外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包括产权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以宣示我们中国完善的法律环境,让外商能够放心地来,能够放心在这儿发展,能够做大做强。
所以,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安排,是中国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投资环境完善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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