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三审外商投资法草案。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两次审议草案,两次审议稿凸显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原则。
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诉求。此前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两次审议稿,多个条款设计凸显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
一审稿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审稿在此基础上,细化“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出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有益探索。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立法要充分考虑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体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
为此,二审稿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删除了一审稿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这一限制性规定。
一审稿还曾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二审稿将此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优惠措施”。
此外,一审稿对有关外商投资征收作出规定,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疑问,“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该如何理解?法律程序又是什么?
二审稿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征收的规定,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审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了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另外,两次审议稿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统一内外资管理。
一审稿、二审稿均明确提出,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
(责任编辑: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