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会于日前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叶氏集团董事长叶青提出:关于禁止机动车辆“红灯右转”的建议。
叶青委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可以理解为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具有有限的通行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右转弯车辆普遍认为自身具有绝对通行权,不仅不会避让行人,甚至加速通行。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在没有右转专用信号灯的情况下,允许红灯右转,初衷是红灯的时候让右转车继续通行,可以减少车辆积压,提高通行效率。在车辆稀疏的路口,红灯右转的确可以明显提高通行效率;但是在拥挤路段,红灯右转所得到的通行效率是以牺牲被放行直行车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效率为前提的,与交替通行无异,并且引发了更多的交通问题。
首先,行人、非机动车在绿灯的时候往往被右转车辆阻碍了通行,迫使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或者停在离路口特别靠前的位置,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
另外,右转车辆具有较大视野盲区,如果右转车辆不具备主动避让行人的意识,红灯右转时容易造成碾压行人。尤其是大货车、挂车右转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不在少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加,尤其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都比较多,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因此“红灯右转”不仅没有提高通行效率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效率,失去了实际意义。
国际上通用做法是,在人烟稀少的偏僻路段标明红灯可以右转,主路和城市道路普遍禁止红灯右转。部分国家在标识“红灯右转”的路口,要求右转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或者必须完全停车确定没有行人以后,方可右转。叶青委员建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的规定。更改为“在有‘允许红灯右转’标识的路段可以红灯右转,没有标识的路段一律不允许右转。”另外,在城市主要路段全面禁止“红灯右转”。在人流和车流量确实较少的路段,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允许红灯右转”的标识。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