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其中有关房地产税征收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
其中,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以及对象和范围成为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正如史耀斌副部长谈到的,房地产税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几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成为目前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
在回答中,史耀斌副部长提到房地产税作为世界通行的税种,有四个共性的制度性安排,包括“按照评估值来征税”、“进行税收优惠的安排”、“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税基确定复杂,需要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等等。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表示,上述四种共性安排都将会在中国房产税征收具体措施中体现。特别是其中的“所有的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房价是我们进行房地产税征收的基础,因此估值是房地产征税所必须经过的流程。
但同欧洲国家或日本相比较,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史耀斌副部长表示在制度安排上,还会按照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赵秀池认为,中国的家庭结构是影响房地产税征收模式的重要原因。中国的家庭结构多以核心家庭为主,不同的家庭都有不同的实际情况,有的是基本的三口之家,有的是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因此对于住房的面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征收房产税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起征标准”,以适应不同的需求。
至于房地产税征收的具体时间,赵秀池表示,“征”房产税是一定要进行的,目前的难题在于“如何征”。对于房产税征收的顶层设计角度来说,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举例来说,“征收房产税”的条目下,还涉及到许多不同的税种,需要不同税种之间的相互配合,具体每个税种如何征收,还需要经过政府内部的讨论和外部群众意见的征求。
因此,房产税征收措施的具体出台,需要经过复杂的顶层设计讨论,和群众意见的广泛征求。具体来说的话,2018年房地产税的征收可能不会正式实施,但正如史耀斌副部长表示的,房地产税的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相关法律草案,以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房地产税的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刘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