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6日表示,经他首倡,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共同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指出,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金鹏辉表示,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但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是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金鹏辉表示,提案对此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看,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从长期看,为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法律层级,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到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鉴于目前我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建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总体风险情况的并表监管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