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40年,同时也是我国税制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40年。40年来,我国的税制越来越与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相匹配,对经济及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李旭红
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40年,同时也是我国税制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40年。40年来,我国的税制越来越与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相匹配,对经济及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两步“利改税”阶段
两步“利改税”,第一步主要指1983年我国通过税收来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即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对于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部分通过多种形式上缴国家,余下部分企业使用。对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使用。第二步是指以税代利,即国家对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继续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对剩余较多的企业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其余的全部留给企业。
两步“利改税”,确定了国家通过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模式,顺应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模式,大大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税制双轨制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到中国的市场。由于在市场准入方面,外资企业无法完全享受国民待遇,于是政府在税收制度的安排上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以鼓励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且把更多的利润及项目留在中国。因此,为了有效平衡内资与外资之间的关系,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对于外资企业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内外资企业采用双轨制的税收制度。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税制双轨制的阶段,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其中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而外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仅为24%或15%,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大量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各种名目繁多的免税期及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据调查,当时的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在13%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在25%左右,差距较大。因此,在这个阶段,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其税负高达外资企业的2倍,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并且刺激一部分的国内企业搞假合资,以便通过降低税负获得更高的利润。
但是,这一阶段的税制双轨制依然存在积极的历史意义。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始进入到活跃期,大量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对于我国的资本输入、技术输入以及人才的输入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为后来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当时税收制度对于外资企业的倾斜,虽然造成了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待遇,但是作为税收激励,在促进外资的流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客观的评判,当时实行的税制双轨制对于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是有效、正面和积极的举措。
统一税制阶段
2001年12月,我国经过了漫长而艰难的谈判,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下,商品、货物及劳动力自由流动。各种的贸易壁垒及市场壁垒消除,而外资企业也随之享受国民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及竞争,统一内外资税收制度成为了必然的要求。
2008年,我国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予以统一,正式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仅保留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等有限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现代税制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壮大及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完成了立法,为我国推进税收法定的宗旨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探索;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为我国后期加入国际税收合作,参与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塑奠定了基础。
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之后,我国进行了统一内外资税收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例如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统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等,旨在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的税收环境。
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及创新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领域取得了多项重大的进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税改革的定位提升至全新的历史高度,对全面完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财税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具体而言,改革主要涉及营改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多个方面。
营改增全面减负。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作为此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引领着我国的间接税制改革。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全国试点,到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再到全面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范围,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实现了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营改增对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等产生了一举多得的积极成效。据统计,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已累计减税超2万亿元,在实质上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2018年,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下调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减税红利不断释放,一方面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制造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助力供给侧改革,提振实体经济的活力。
企业所得税优惠加码。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积极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降低成本举措,降低企业税负,并配合“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战略的实施,推出一系列促进企业重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所得税政策。2017年,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减税就超过5000亿元。以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代表的科技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对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不断加码,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2012—2016年,约有1500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700亿元,近3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高达38%,已成为助力小微企业成为支撑创业、创造新增就业人口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制度支撑。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化解过剩产能,支持技术创新,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降低了企业成本,激发了企业经营活力,优化了产业结构,释放了供给侧增长新动力,提升了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个人所得税实现根本性改革。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税迎来根本性的改革。新个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迈出了分类走向综合的关键一步;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充分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加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强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推动我国税制结构调整,逐步完善我国的双主体税制。
环境友好型税收体系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现了我国环保费向环保税的成功转变,标志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坚实的一步。资源税改革从调整计征方式、扩大征收范围、划分税收收入归属三个方向全面推进,有效发挥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随着消费税改革的逐步推进,课税对象和税率的调整使得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的功能日益增强。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继续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现代税制的建设,是下一步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是以降成本作为切入点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虽然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不应在企业层面沉淀,最终消费者才是税收负担者,但事实上,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首先,目前由于我国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两种征收方式,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将进入企业的成本,降低增值税率有助于其降低成本。其次,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因此,当进项大于销项时,增值税的留抵额如果无法及时得到退税,也将加大企业的成本,无疑,税率的降低有可能减少留抵额,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最后,由于在企业的价值链中会存在企业也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尤其是无法抵扣的情况出现时,降低增值税率将直接降低企业的成本。
二是以调结构作为切入点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的优化。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在于,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其中性,而所得税最大的优点是利用其差异性进行调节。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由高速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重在结构的优化,要大力建设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那么,要实现以上两点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实施两类税收激励。一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鼓励科技研发。目前,我国已经在技术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激励体系,未来还可在人力资本税收激励上继续深入探索。二是小微企业。万众创业中有相当数量是小微企业,其对就业、创新、经济增长及社会稳定均产生贡献,因此,可继续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普惠式减税。
三是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作为切入点继续提升我国的税制竞争力。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进一步融合,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税制改革作为发展经济的重点。各国一方面将增强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合作,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地提高本国的税制竞争力。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与美国、阿根廷、法国等国家相继实施了大规模的全面税收改革,引发全球性的税改浪潮。一方面,对原有税制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改革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趋同部分税制要素以适应国际税制的变化。因此,这一阶段的税制改革最为鲜明的特征为国际税收秩序的重塑与合作。也就是并非孤立地看待一个国家的改革开放,也并非孤立地看待一个国家的税制改革,而是站在全球包容性增长的框架下,去看待一个国家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以及税制的融合度。国与国之间的税制相互影响、相互传导,从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开放及发展格局。因此,现代税制的建立具有迫切的时代意义。
改革开放40年,我国不断地推进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不但加入了包容性增长框架,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还积极地推动区域间的国际税收合作。尤其是2013年9月7日,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构想以来,至今已有118个国家成为了参与国,国际经济合作进一步拓展。与此相适用,未来如何建立“一带一路”参与国间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以及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间的税制协调,将成为新时期我国建立现代税制的重要新命题。
纵观改革开放40年,我国的税制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完善,税制在这40年间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未来,还需继续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主线,站在全球视野的角度去进行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立现代税制。(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