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25日讯 12 月 22 日,广泽股份公告称,拟以 1.5 亿元转让所持长春市沣民乾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民乾始)的有限合伙份额。24日,上交所下发问询函,要求广泽股份就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处置操纵利润避免年度净利润亏损的交易动机等进行补充披露。
根据前期公告披露,广泽股份所持沣民乾始的基金份额 2016 年初始投资成 本 1.5 亿元,2017 年因收回投资冲减成本 1368.75 万元,目前账面投资成本 1.36 亿元。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10 月,沣民乾始均未实现任何营业收入,且分别亏损 1092.55 万元和 370.13 万元。2018 年前三季度,广泽股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475 万元。
在已收回部分投资且标的资产持续亏损的情况,广泽股份仍按初始投资成本作价。对此,上交所要求广泽股份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公允性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前三季度的盈利情况以及上述投资和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资产处置操纵利润避免年度净利润亏损的交易动机。
另外,2017 年度沣民乾始在亏损的情况下,仍向股东广泽股份分配红利,引起了上交所关注。
2016 年 12 月 6 日,广泽股份公告称,沣民乾始存续期内存在可供分配投资收益的,应当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清算期间,在向优先级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后如有剩余,才向中间级和有限合伙人分配。但广泽股份 2017 年年报披露,公司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在 2017 年度收到沣民乾始按“长春市沣民乾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分配的现金红利 1368.75 万元。而2017 年全年沣民乾始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实现净利润-1,092.55 万元。
上交所要求广泽股份补充披露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说明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违反相关规则。在亏损的情况,沣民乾始仍向广泽股份分配红利 1368.75 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分配作为现金红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