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陕西保监局二〇一八年下半年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事项(二)。陕西保监局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宗违法行为开出了三张处罚决定书,此外对7名直接责任人员(陈明艳、袁铭、司丽敏、王宏、景讲泉、韩斌、潘峰)分别予以处罚。
文号为陕保监罚〔2018〕20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7年10月-11月期间,华夏人寿咸阳中心支公司银保部利用王艳等7名银保专管员虚构业绩清单和工资报表,套取资金4.70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2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予以处罚。
陈明艳作为华夏人寿咸阳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负责,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文号为陕保监罚〔2018〕22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
一、未按监管要求进行面访。2016年1月-2017年7月,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对于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新型产品保单,未采用面访形式,共计1547件。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第10条第1款,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第34条予以处罚。
二、2016年8月期间,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银行业务部虚假列支会议费,涉及金额6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予以处罚。
袁铭作为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一负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第34条予以处罚。
司丽敏作为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银行业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二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文号为陕保监罚〔2018〕23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
一、2016年期间,华夏人寿西安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本部一部通过虚列广告费、公杂套取资金,共计186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予以处罚。
二、2017年4-7月期间,华夏人寿西安中支银保业务本部二部通过虚构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套取资金,共计516.2万元。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170条予以处罚。
王宏作为华夏人寿西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夏人寿西安银保业务本部一部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一负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景讲泉时任华夏人寿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于2012年9月-2017年1月兼任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一负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韩斌作为华夏人寿陕西分公司银保渠道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二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潘峰作为华夏人寿西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夏人寿西安银保业务本部二部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二有直接责任,并依据《保险法》第171条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