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网络医托”不仅帮患者找医疗机构,而且还能帮着挂号,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热情帮忙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勾连
“网络医托”具有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危害较传统“医托”更为严重
当前,“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旧病痼疾,一些“网络医托”甚至“升级”为集团化运作,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就医骗局,让患者防不胜防。
当前,有不少患者经常上网咨询医疗机构,还与咨询顾问互加微信。对方用“美女”照片作微信头像,不时发微信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美女”咨询顾问还会说些暧昧的话,言语露骨。很多男性患者招架不住诱惑,被“网络医托”套路,做了不必要的手术,花了“冤枉钱”。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网络医托”主要行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医疗咨询机构的员工假扮“美女医生”,通过QQ、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勾搭”患者,他们精通人性心里弱点,从对话到朋友圈全方位假装医生。另一种是部分医院向百度等搜索引擎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获取排位曝光。
前不久,湖南长沙市工商部门就接到了举报,一家名为“湖南男博医疗集团”的公司诱骗患者到长沙、永州、衡阳等地相关医院看病就医。如今,这家公司负责人已经将公司注销,不知去向,工商部门正在深入调查。
“网络医托”,经常打着互联网的幌子骗人,秉持“进了医院就不怕没病”的盈利原则。有的“网络医托”不仅帮患者找医疗机构,而且还能帮着挂号,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热情帮忙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勾连。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表示,“网络医托”具有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危害较传统“医托”更为严重。因此,将“网络医托”行为定性为侵权,有利于对受害患者的权益提供全方位救济。与此同时,建立多维监管体系成为根治“网络医托”的关键。
邓勇分析说,“网络医托”是特定主体与关联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利益输送模式,特定主体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使用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引诱患者及家属前往关联医疗机构就诊。关联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通过“过度医疗”“虚假医疗”等手段牟取高额医疗费用,关联医疗机构会在事先或事后给予特定主体以报酬,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网络医托”对患者造成危害损失,如何依法维权?
“在受到‘网络医托’欺骗后,若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抚慰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邓勇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三倍赔偿,并且医疗机构与“网络医托”中介之间属于明知诊疗服务活动存在缺陷,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不仅可以要求给予相关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正当利用,为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需要注意把握其底线。邓勇认为,“网络医托”现象尽管可以通过现行的相关法律予以惩治,但无法产生有针对性的效果。他建议,尽快制定专门规制“网络医托”现象的法规。同时,“网络医托”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消除这种社会现象需要各部门强化全面监管,加大技术监管的力度,协同作业,共同整顿。
(责任编辑:郭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