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多项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公告显示,2016 年度,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蓝天公用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就工程施工发生多笔关联交易。2016-2017 年采暖期,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就出售热量发生多笔关联交易。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但未进行临时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10.2.10 条的相关规定。
未履行程序即实施关联交易
公告还显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曾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对公用集团 4 家子公司实施托管。2016 年 5月 19 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自 2016 年 7 月起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 4 家公司实施托管,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时间为 2016年11月17日,存在未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即实施委托经营的问题。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5 条的相关规定。
人员、机构不独立
公告披露,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员、机构运作等方面,未按规定与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公司在高管人员任免、员工招聘录用、主要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的计划与实施等事项上存在报请公用集团批准的情况。
此外,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热源厂、换热站与公用集团子公司存在人员不独立的情况。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 1.4条的规定,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2 条、2.1.8 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