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8月,证监会共发布了11个公吿文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对再融资市场的监管。其次,在规范IPO、扶持特定类型的债券产品、保本基金的规定方面,也均有新的公告出台。总的来看,2017年上半年,证券行业的监管仍然呈趋紧态势。而在整个大金融行业“防范风险”的背景之下,证券行业市场部分风险也在调控中持续释放,市场也在向更健康、更公平的方面发展。
聚焦一:规范再融资
市场关注指数:★★★★★
【第5号公告】
2017年2月17日下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手段的监管。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已成为部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套利手段之一。本次新规对再融资市场作了一些调整,如只能“市价”发行而不能“设定底价竞价”发行、再如规定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些规定被多数业内人士解读为是对万亿级定增市场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市场发展太快,需要缓一缓,等待监管更加健康之后,这个市场才能更加健康发展”,某业内人士称。
【第9号公告】
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减持规定的出台,规范了券商的部分业务。从表面上看是对证券行业的一次紧身,但是大多数券商研报对该新规给出了中性的评价,认为新规引导了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稳定市场。
广发证券曾发布研报表示,“新规主要规范缩小一级半市场套利空间,并延长大股东减持周期,变相引导市场注重二级市场利益”。在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上,广发证券表示,自2 月定增新规以来,定增在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发行价格方面的限制加严,目前“减持新规”进一步加强对股东减持的限制,定增规模缩减已成为共识 。
聚焦二:分类评级
市场关注指数:★★★★☆
【第11号公告】
2017 年 7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券商评级的加减分细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东北证券认为龙头券商在分类评级的加分项中优势较为明显,评级回升的可能性较大。未来净资本规模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券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结果对券商经营的影响可能还将逐步加强,内部管理能力强,资本雄厚的龙头券商将获得更多业务扩张的机会,行业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
聚焦三:保本基金
市场关注指数:★★★☆☆
【第3号公告】
2017年1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的“避险策略基金”对应的即是大众常提及的保本基金。新规一出,保本基金再度引起大众关注。新规取消了连带责任担保机制,完善对避险策略基金的风控要求、限定避险策略基金规模上限……某私募研究机构表示,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新规将引导投资人形成新的合理预期,使得投资人明确极端情况下该类基金仍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从基金公司方面来看,监管趋严下部分基金公司产品发行规模和投资或受到一定影响,到期的保本基金将面临清盘或转型的选择。
聚焦四:债券产品
市场关注指数:★★★☆☆
【第10号公告】
2017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据悉,该《指导意见》在发布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家机构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各方反应积极,认为《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六点事项,包括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等方面。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开展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丰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第6号公告】
证监会3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产业及项目作出界定,要求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产业项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鼓励各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交易所将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同时将鼓励投资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另外,证监会将对绿色公司债采取即报即审的做法,并会把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的情况作为分类评价的参考标准。业内人士称,绿色债券是为中长期绿色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的金融工具,虽然近年已呈快速增长,但在中国和全球都还很大的发展空间。
聚焦五: 规范IPO 发行
市场关注指数:★☆☆☆☆
【第1号公告】
2017年1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张晓军表示,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两项修订进一步约束了发行审核权力运行。
【第2号公告】
2017年1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以下简称《接待办法》)。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于2017年1月20日介绍,《接待办法》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的事项。对没有具体事由的礼节性的拜访和人员来访等,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明确不属于沟通接待范围。二是强化了沟通和接待的规范,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待,必须在办公场所,且是双人接待,记录且存档。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王爽/文
【第1号公告】
《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第2号公告】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
【第3号公告】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第5号公告】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6号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9号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10号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11号公告】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