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如何落实好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一是要落实好抄告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明确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有关要求,但对如何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缺乏具体抓手和措施。抄告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共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是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抓手和措施。《意见》明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可抄告的相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二是探索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意见》明确: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三是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包括国土资源在内的多个领域执法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对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内部业务沟通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各个内部业务工作机构都是执法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只是执法监察一个环节的责任,而是贯穿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执法机制上,要注重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整体功能,跳出执法机构唱“独角戏”的窠臼,更加突出“大执法”的理念,发挥“批、供、用、补、查”的整体执法监管效应,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各司其职,共同构筑守护国土资源的坚强堡垒。《意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细化内部各业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和管理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组织查处;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
(三)强化执法督察协调联动。执法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对象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则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目的是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和遏制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与土地督察是国土资源管理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监管力量,可谓土地监管的一体两翼。加强双方工作协作,建立多元化的协作机制,有利于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建立起有效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执法整改查处土地违法问题督办机制。为此,《意见》明确:加强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执法和督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作战等工作机制,打出执法、督察的组合拳,发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各自优势,有效传导查处、整改压力,提高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四)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对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范围、程序,查处工作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协作配合等工作均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同时,考虑到浙江等省探索的国土资源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可推广的价值,《意见》提出:探索实施裁执分离,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案件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
时报记者 韩洁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