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这一群体而言,创兴资源(600193)一案的判例或带来重大影响。《金证券》记者近日刚刚得到的一份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对于创兴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判决,给这一类型案件的揭露日认定,带来了新的说法。
揭露日认定出现新说法
2012年5月12日,创新资源发布《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这一公告之后被认定信披违规。根据证监会的查明,创兴资源确认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桑日金冠的主要资产崇左稀土的股东权益,但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2014年3月27日晚,创新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创兴资源立案稽查。2015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公司违规并给出处理意见,还对违规细节进行了披露。次日,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按照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惯例,公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的实施日应该是2012年5月12日,揭露日应该是2014年3月27日晚,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4年3月27日依然持有的投资者有权要求索赔。几乎所有的此类案件都是这么认定的,创兴资源首批起诉的投资者也是这么选定的,但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
“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公告系被告对中国证监会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完整披露,该披露的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在其后认定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可完全对应,鉴于此系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完整被披露,故应当认定该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样认定。由此,创新资源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索赔区间变成了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9日,在这期间买入且在2015年6月19日依然持有的投资者才有权要求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证券》组织的索赔,也可拨打025-84686578进行免费咨询。
或影响部分其他案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了创兴资源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但在揭露日的问题上,法院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看法。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通常会有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一个对虚假陈述行为揭露的均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认为,除须符合首次被公开揭露这一要件外,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还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揭露的内容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 二是此揭露行为的力度应当足以引起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的警示。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中仅提及被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该公告不仅对本案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甚至也未能反映出被告被稽查的行为性质系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故该公告的发布并不符合揭露的内容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的要求,该公告发布之日不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发布上述公告后,直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进行了多次信息披露。其中,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公告系被告对中国证监会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完整披露,该披露的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在其后认定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可完全对应,鉴于此系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完整被披露,故应当认定该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法院如此认定。
上海高院的这一判决,或将对创兴资源以外的其他案件造成影响。例如,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公司接受立案调查时,公告中也并未明示涉及信披违规。金月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