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监管层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中存在疑似一致行动人且“举牌”未报的问询,火炬电子相关股东方面的回复避实就虚,引来监管层的第二道问询函。
首先,上交所24日发出首份问询函称,其在市场监察中发现,火炬电子部分股东账户存在关联,疑似构成一致行动人。这部分股东包括:中海信托-中海-浦江之星50号、浦江之星165号、浦江之星177号,以及华宝信托-中山证券睿翔1号等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上交所指出,上述股东账户分别在去年8月26日至11月15日、今年1月11日至1月13日、今年3月14日至8月31日等三个时期,合计持股数量占火炬电子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同样,截至今年10月19日,上述股东账户合计持股占火炬电子总股本的比例也超过5%。
就此,火炬电子向中海信托、华宝信托等进行了征询,但相关回复并未完全解答市场各方的疑问。
中海信托在回复中承认,其设立了中海-浦江之星177号、浦江之星165号及浦江之星50号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且上述三个信托计划由同一家公司担任投资顾问。据中海信托透露,截至今年10月24日,上述三个信托计划持有火炬电子4.57%的股份,而中海信托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持有火炬电子约4.82%的股份。不过,自去年2月至今,中海信托管理的所有信托产品持有的火炬电子股份均不超过总股本的5%,因此不存在应履行的披露义务。
中海信托方面还强调,其未就上述三个信托项目与任何其他投资者签署涉及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中海信托与华宝信托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并不了解对方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中海信托认为,根据已知信息,其没有未履行的披露义务。
华宝信托的回复口径与中海信托大致相同,华宝信托确认“华宝-睿翔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其管理的集合信托产品,由委托人指定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委托人指令。华宝信托表示,睿翔1号存续期间,信托计划下持有的火炬电子的股数存在变动,持有期间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投资比例符合信托计划的风控要求。
但事实上,由于中海信托、华宝信托皆未透露上述信托计划的实际受益人,因此外界也难以获得足够信息来最终判断,上述相关账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中海信托还表示,其愿意接受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专业指导,若监管层确定问询函中所提及的四个账户属于一致行动关系,其将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今日,火炬电子还公告收到第二份问询函,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进一步核实后补充披露四个信托计划是否存在属于同一投资顾问的情形。此外,上交所要求火炬电子向相关股东核实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交易指令、股东表决权等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委托交易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