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此前传闻已久的债转股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央视网经济频道记者就此电话参访了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兴业研究副总裁、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鲁政委:此次债转股和九十年代的那次债转股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体现在四个方面:
1、市场化。客观上看上一轮的债转股并不是市场化,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和国有银行资本冲突率不足的问题,由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四大银行分别成批划转不良贷款进行转股,同时价格由中央政府规定。而这次债转股是由国家出台《意见》之后,具体在每个案子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己协商,更加市场化。
2、政府不兜底。九十年代的那次债转股财政和央行都有相应的政策安排,本次《意见》明确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这就意味着,政府将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也不承担债转股损失的兜底责任。
3、转股形式多。九十年代的那次债转股比较单一,只是债转普通股,《意见》出台前期就饱受市场关注。国务院此次意见明确表明除债转普通股外,还可债转优先股、发行可转债,形式更加多样化。
4、参与机构多。九十年代的那次债转股参与的机构只有国家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IMC)。而此次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各省新成立的IMC,还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机构更多样化,与市场化转股的逻辑是一致的。
《意见》明确表示不允许银行直接参与债转股,但明确讨论支持银行利用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或新设立的机构开展债转股。
此次参与机构与上次债转股机构有所不同,这点也是很重要的。银行附属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都可以参与到债转股的过程中,但面临的挑战是目前银行监管的这些附属公司最后都需要并表来看监管指标。所以,即便是有这些附属公司转股,也解决不了在风险资本的战役中权重过高的问题。《意见》明确了,鼓励银行间利用彼此附属机构交叉进行债转股。
债转股的过程当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做到既能为暂时困难的企业疏困,同时又能避免“僵尸”漏网,最后避免恶意逃废债的问题。具体操作中要落实好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首先要避免政府对于企业重组的干预;第二在具体的机制的设计上要考虑的更加细致。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