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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为何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新规

  • 发布时间:2016-04-28 10:32: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庆成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为何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新规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张庆成)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消保局商品服务处处长潘海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在访谈中,李军透露,《监管办法》的推出是出于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等三方面的考虑。>>>访谈全文

  李军表示,出台实施《监管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当前我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措施,依法履职尽责,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二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李军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义务做了原则要求,质量监管主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简单,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范。比如《产品质量法》对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的仅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有处罚措施。对市场中经常发现的真正“三无产品”却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需要。李军透露,国务院于2001年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但是,至今没有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出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管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之中,工商部门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等执法工作时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适用不统一等问题。通过我们将要实施的《监管办法》,可以系统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能以及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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