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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税负有望显著降低

  • 发布时间:2016-03-30 21:31:0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子晨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5月1日起要在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基础产业、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有望收获全面营改增的红利。

  税额或将减少近一半

  据悉,营改增全面实施前,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是销售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一般适用17%的基本税率;营改增试点后,新增加了6%和11%两档低税率。适用6%税率的主要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适用11%税率的主要是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基础电信服务。业内人士预测,餐饮业可能适用6%的税率。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餐饮业缴纳的营业税为5%,但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整体上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同时,餐饮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一般纳税人税率被调整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将适用简易征税率3%。

  中国烹饪协会调研显示,如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燃料5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企业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1+6%)×6%-[20/(1+13%)+5/(1+17%)×17%]=2.63万元,实际税额减少了48%。

  而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每月营收5万元,营改增前,需要缴纳5×5%=0.25万元的营业税。但营改增后,按征收率为3%,只需交纳5/(1+3%)×3%,也就是0.15万元,实际税额减少了40%。

  当前餐饮产业链正在不断完善、规范,但仍然有很大部分原材料,特别是新鲜蔬菜的供应商为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开征增值税后可能也无法给餐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如何变化确实是个未知数。

  为此,中国烹饪协会呼吁,国家要高度重视餐饮业抵扣链条不完善的现实情况,在落实改革的过程中,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关办法,或将餐饮业统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对待,以切实降低餐饮业税负成本。

  增值税管理学问大

  在营改增推行到餐饮业之后,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流转税处理事项,特别是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涉税处理事项,会比征收营业税时复杂得多。

  对此,中国烹饪协会指出,餐饮企业纳税人需要注意三种情况。首先,餐饮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例如,企业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处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

  其次,采购不同加工程度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考虑进去。

  如果加工程度较高,不符合“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餐饮企业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是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

  再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区别就是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如果企业需要抵扣进项税,就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比如采购发放给职工的福利用品,就没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而且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加简单。不能或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是两种:增值税免税项目和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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