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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 发布时间:2016-03-30 06:31:54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

  自2009年1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我国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一步放宽。虽然新条例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企业对政策理解肤浅,在对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留下涉税隐患。

  A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高精密注塑机的德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健全,但由于公司会计小B缺乏经验,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自作聪明”地扩大了抵扣范围,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

  2013年,A公司进行整体性搬迁,在新经营场地进行大规模基础建设,并购进大量生产设备。会计小B从业时间不长,他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我国已经放开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那么只要取得规范发票通通可以抵扣。在小B的做账方式下,A公司把购进的货物及勘探、环保评估等劳务的支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虽然A公司每年都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审计,可没料到中介机构也不够细致,仅仅对购进的用于新厂房建设的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对用于新厂房勘探、环保评估等劳务的支出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就此依法追缴增值税4万余元。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提醒,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以上述A公司为例,新厂房勘探、环保评估等劳务的支出属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董娜 丁群燕/文 庄豪/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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