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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诉讼”就该依法惩处

  • 发布时间:2015-11-09 00:29:38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朱泽军

  为了获取不当得利,舟山某船务公司与当地一家船舶维修厂串通,向海事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达400万元。法院通过调查,揭露了双方严重违法行为,并各处20万元罚金,涉案当事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对原告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1月7日《宁波日报》)。

  民事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有人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或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构造虚假诉讼。这类事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

  虚假诉讼,就是利用司法的权威性、震慑力、判决力、执行力来实现不正当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是诉讼领域诚信缺失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若被心存不轨者利用,诉讼就可能成为其追求非法目的的工具。借助诉讼的手段追求不正当的目的,是所有虚假诉讼的共性,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正是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借助法院的裁判将财产转移,使原有的矛盾更加复杂。另外,由于往往需要借助审判人员的庇护才能如愿进行,虚假诉讼还会导致司法腐败。

  正因虚假诉讼危害之大,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才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依法惩治诉讼欺诈行为,防范和遏制可能发生的虚假诉讼等诉讼失信行为,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保障法治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对那些处心积虑的虚假诉讼,就应举起法律“大棒”,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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