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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的自由裁量权应受限制

  • 发布时间:2015-11-09 00:29:38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 涛

  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近日,上海浦东一名6岁女童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诉讼结果,女童败诉。法院解释说,《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分。因此,区教育局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并未侵害原告受教育权(11月8日《中国青年报》)。

  法院的解释有一定道理。现实中,教育资源的分布是参差不齐的,如果将“就近入学”解释为“最近入学”,那么,有些时候有些学校就可能因为附近小区生源过多而不堪重负,而另一些学校可能“吃不饱”。因此,当然要给予教育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不是一味地“最近入学”。

  不过,问题在于,为何女童所在小区的学生不能“最近入学”需调整到较远的不知名学校,其他小区的学生却可以“最近入学”在家附近的知名学校?对此,浦东新区教育局解释,“她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并且“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她的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类似事件、类似理由,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且不乏媒体报道———明明小区附近就有A小学,但孩子偏偏被划到好几公里之外的B学校,而B学校周围的小区孩子,却被划到离家好几公里之外的A学校。

  看得见的是明显的管理混乱,人们怀疑的则是隐含的不公平。不幸的是,这种怀疑往往被证实。事实表明,这种所谓依据“就近入学”划分学区的事情,总是深藏着腐败问题。例如,曾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的李伟明,就是利用这种权力来捞钱。他将优质名校迁进相应的楼盘,或将某些楼盘划进名校学区。于是,学区房房价飙升,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然后再向他输送利益。放眼全国,这种腐败现象并不少见。如此,某些小区的学生被划出离他们最近的学校读书,岂能用“就近入学”而非“最近入学”解释?教育部门如此使用自由裁量权,又怎能让公众心服口服?

  “就近入学”当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最近入学”,具体实施时,确有必要给教育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要明确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是无限的,也不能是不受监督的。因此,确立“就近入学”,原则上应当“最近入学”,如果不采取“最近入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公布;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区划分和调整,应当公开,并且应当召开有社区代表、家长参加的听证会;学生及家长对于学区划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没有合理理由或明显不公正的,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纪检和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大反腐败力度,防范官员利用自由裁量权破坏公平,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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