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因地制宜(上)
- 发布时间:2015-07-24 11:30:5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是从古至今商人阶层求生存、谋发展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困扰中国企业家和社会的难题。在逐步走向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建立起新型的政商关系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成都政商关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成都与全国一样,政商关系出现异化,集中表现为“寻求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利用关系、发展关系”,这种“亲密无间”的联系往往导致诸多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问题。
一是先赋性政商关系。先赋性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学缘、友缘等基础上的政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交易成本低,支持广泛持久,具有先天优势,有助于一些企业获取稀缺资源和垄断发展。
二是钱物性政商关系。钱物性关系,主要是通过金钱和礼物建立的一种政商关系。这种政商关系,实际就是钱权交易,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和犯罪性。
三是利益捆绑性政商关系。利益捆绑性关系,是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与管理部门官员的收益相挂钩,让官员也参与到企业的利益分享中,由此形成的一种利益同盟的政商关系。其形式有“干股”、“搭股”、“合伙开办企业”等。
四是招募官员性政商关系。官员下海经商,通过邀请和招募官员到企业任职,利用官员的社会关系资源,获取企业发展的稀缺资源,所形成的一种政商关系。
以腐败为表象特征的政商关系,其败坏了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代表了制度缺失的结果。这种异化了的传统政商关系带来四大忧患:缺乏平等契约精神、官商“结盟”、靠公关获取资源、地方政府干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这种政商关系一旦走入歧途,会演化出泛滥成灾的金权政治的现象,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成都传统政商关系异化的根源
政商关系异化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的原因,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市场经济逐利性的影响等等,但从根源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市场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制约。现阶段政商关系出现扭曲和畸变的现象,追本朔源地分析,肯定与对市场作用认识不够准确有直接关系。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模式,甚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模式还存在于某些官员的头脑中。他们还停留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时代。而商人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他们不会因为勾结官员谋求竞争优势是不道德的,就放弃获利的机会。
第二,对政府权力界定不清。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建立起来,但还不完善。政府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其作用,并没有完全认识清楚,这就造成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宽。这些都为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应有的空间,也使企业人为的失去了通过市场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三,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无论是“政”还是“商”,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面前,都会存在寻租的可能。政府本应利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但因为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往往沦为个别官员牟取私利的工具。商人之所以要参与其中,是因为与官员结盟或者满足官员以权力换利益的诉求,可以使企业在权力的庇护下取得排他性的竞争优势。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法规,用于制约和规范权力,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尚不健全,也未充分发挥作用。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框架
新型政商关系,是要去除传统政商关系中不健康的因素,建立一种边界清晰、权责分明、交往规范、监督有效、参与有序、激励有为、合作共荣的新关系。也就是要从传统的“寻找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利用关系、发展关系”关系型政商行为模式,转型为“寻找制度、学习制度、利用制度、参与制度修订、监督制度执行”的法治型政商行为模式。
首先,政企分开,权责明晰。新型政商关系强调“官商之间淡如水,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政商之间要权责分明,形成一种平等、独立的关系。一是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改变过去对企业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减少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涉,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要坚持以服务为导向,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平台;二是企业只做市场规则允许的事情,在商言商,不借政府之名破坏市场公平原则。要改变以往以政府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尽快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的新型发展模式;三是政府与企业之间要合力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常态化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明确政府官员的权限,完善其“权力清单”,明晰企业经营权限,明确其“负面清单”,从源头上杜绝彼此之间的“越界”行为。
其次,政商互促,共生共荣。新型政商关系是一种“离不开、靠得住”,共生共荣的关系,它旨在实现“政”与“商”之间的和谐式合作与发展。一是政府要着力于把控发展大局,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创建稳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是企业要积极关注自身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要把发展的精力重点放在产品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创新上,不断强化自身的科技研发实力,把自己做大做强,为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创造物质财富。
第三,依法守纪,共筑底线。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有“法”,要使“政”和“商”之间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种平等合作的融洽关系,让法律法规成为政商合作与互动的准绳。一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则止。必须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政府要认清手中的权力,更要明确担负的责任,要在法治的制约下实现有选择、必要性的“管”;二是就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则行。充分行使自主决策权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企业必须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营利、依法纳税,不断强化员工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通过好的市场手段(科技研发、产品创新等),而不是金钱等非法手段来获取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工商联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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