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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文规范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认定

  • 发布时间:2015-07-16 18: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7月13日浙江省商务厅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浙江省内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认定程度、支持措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其他综合服务类的相关企业,在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时,应根据出口类别对应达到相应的出口额标准。

  《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境外合作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申请重点项目、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演艺等项目在申请重点项目是,所申请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在浙江省内及境外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

  《办法》强调,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如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报为准,母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我厅拟定了《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13—17号。

  联系电话:87056022

  附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7月13日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一步推动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国发[2014]13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文化出口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应根据出口类别对应达到下列出口额标准:

  第四条 新闻出版类

  (一)电子书出口、期刊数据库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

  (二)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2万美元及以上。

  (三)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印刷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及以上。

  (四)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万美元及以上;传统出版物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20万美元及以上。

  第五条 广播影视类

  (一)电影、电视、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和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

  (一)演艺及相关服务、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

  (三)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2万美元及以上。

  第七条 综合服务类

  (一)游戏、动漫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额5万美元及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或设计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二)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年收入30万美元及以上。

  (三)节目模式出口、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四)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的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

  (五)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年出口额2万美元及以上。

  (六)文化产品版权代理输出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报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应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出口额标准。

  (二) 申报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在浙江省内及境外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 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分四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带动年出口额30万美元及以上;境外合作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营业额30万美元及以上;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文创演艺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第九条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如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报为准,母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四))文化贸易工作总结,包括上一年度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出口国别、出口内容、出口额)、参展情况、推进文化出口和走出去举措及下一年度的文化出口工作计划。

  (五)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

  (六)传统文化(非遗)出口企业需提供非遗产品的生产、制作、出口营销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

  (二)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四)项目实施概况,包括项目论证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项目推进计划。

  (五)出口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及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出口单证、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银行收款凭证)。

  (六)传统文化(非遗)项目需提供有关非遗项目的生产、制作、国际营销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文化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加盖公章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对经审定后的确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国发[2014]13号)、浙江省《关于加快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6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省服务贸易考核评价办法》 (浙商务联发 [2014]158号)等文件中的相关支持政策。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出口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应在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分析系统内按规定注册有关信息,并在每年3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和文化贸易情况总表;每月填报当月文化贸易数据和动态情况。

  第二十条 浙江省商务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继续列入目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目录的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分析系统内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目录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填报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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