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8日讯(记者 肖娟) 今日,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主办的第四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召开,SFI监事长、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万建华在论坛上表示,在监管原则方面,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来看,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一致性,依据市场行为的本质而非机构主体实施原则一致的监管;可靠性,通过技术验证和治理规范各类乱象,提升行业可靠性;互动性,监管者主动参与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加强与市场主体的互动,共同推进负责任的创新;普惠性,确保金融科技发展紧密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稳定;自律性,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约束企业自律经营上的重要作用。
如何有效发挥市场主体和技术创新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驱动作用?万建华指出,一是必须理性看待我国金融科技在全球所处的地位,从市场条件和技术进步两方面继续鼓励行业发展。从一些数据和指标看,我国在金融科技的一些细分领域确实是略微领先的,特别是在支付和网络融资方面。但这主要体现在交易规模上的超越,而这更多地还是得益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市场规模。然而,从行业发展的市场条件和技术水平来看,我们并无竞争优势,在全世界的排名也还比较靠后。2016年末,德勤公司的研究显示,考虑营商环境、金融发展、基础设施、人才储备等因素,全球21个金融科技相对领先的城市中,前四位分别为伦敦、新加坡、纽约和硅谷,中国内地只有上海排名第11位。另一方面,就市场环境而言,我们目前在这一方面尚不理想。例如,没有一个好的征信体系,没有好的信用环境,网贷就发展不起来,没有自上而下的数据统筹,基础设施方面的创新就会遇到阻碍。因此,我们也应当借鉴各主要国家做法,从市场环境和技术进步两方面鼓励行业发展。
二是治理的过程必须规则先行,让市场有明确的预期。虽然,对于新事物的监管在初期无法做到特别完善,但对于禁区和底线,则必须非常清晰,而且相关操作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落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包括金融科技创业企业、VC、PE等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清楚预判行业和市场的未来发展。
三是应当鼓励传统金融机构认识金融科技的意义,主动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去。我国的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必须依靠科技金融手段——无论是自己做,还是并购,或者和新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事实上,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并不是简单的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相反存在着很大的合作共赢空间。通过与金融科技业的合作,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增加客户、提高收入等短期目标,未来可挖掘的合作潜力非常巨大。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是颠覆传统金融的过程,而是传统机构融合、吸收、推进金融技术革新的进程。金融科技的发展依赖于金融与科技的双轮驱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对此的重视程度和实际资源投入还需继续提升。最近,我们欣喜地看到,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分别与京东、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开展战略合作;此外,工行还制订了完整的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七大创新实验室”,并积极推进企业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优化调整IT架构;招商银行也提出计划将每年利润的1%用于金融科技创新。
四是在明确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的有效监管方法,注重监管能力建设。在监管原则方面,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来看,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一致性,依据市场行为的本质而非机构主体实施原则一致的监管;可靠性,通过技术验证和治理规范各类乱象,提升行业可靠性;互动性,监管者主动参与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加强与市场主体的互动,共同推进负责任的创新;普惠性,确保金融科技发展紧密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稳定;自律性,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约束企业自律经营上的重要作用。
在监管方法方面,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对金融科技监管的设计,均受到本国原有框架和监管理念的决定,因地制宜、逐步改进才是最具可操作性的路径。在中国目前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应强化以功能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协调,加快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与推广。在监管能力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呼唤全新的监管范式,数据应成为监管的核心和驱动,数据安全应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环节,算法合规应成为审慎监管的重点内容,金融信息网络安全也必将成为金融稳定的重大考量。金融监管部门需改变固有思维,优化知识结构,理性、客观而又积极地认识和应对监管科技变革,以逐步形成适应新科技的新监管。
(责任编辑:毕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