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现场。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5日讯(记者 张晗)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罪名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最高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同时介绍了今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况、非法集资相关案件受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大要案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同时,防打结合,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以下为发言全文: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大要案件频发,参与集资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不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还直接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大局。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条件、常见犯罪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对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参与制定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结合司法实践,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案件审理情况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2003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57件、集资诈骗案件315件。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猛增,2015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73件,集资诈骗案件799件,同比分别上升66.4%和32.1%。2016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925件、集资诈骗案件1074件,同比又分别上升86.7%和34.4%。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刑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分别为26.12%、23.17%和19.42%,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71.07%、75.03%、77.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74.14%、71.20%、72.91%,集资诈骗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89.83%、93.44%、94.82%。2014年至2016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接近或超过90%,且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三年来均逐年有所提升,并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坚持从严打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通过梳理审判数据,我们发现:
(一)收案数量增速变缓,但仍保持高位运行。
近年来,全国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大幅增长,2015年和2016分别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825件、6717件,集资诈骗案件1018件、1173件。在2014年收案数量高位运行,2015年的收案数量分别同比迅猛增长127%、48.83%的基础上,2016年收案数量又同比增长39.21%、15.22%,虽然增速有所下降,但收案数量始终高位运行。
(二)结案率有所提高,但结案压力仍较大。
2016年经过各级法院的一致努力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结案率有所提高。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平均结案率65.76%、2016年为88.2%,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平均结案率为78.49%,2016年为91.56%。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资产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问题多,审理周期长,审判难度大,案件专业性强,而且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审判力量并未达到同步增长,因此结案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压力。
根据收案持续增长、结案压力仍然较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督导案件高发地区法院建立审理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工作专班,整合力量,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诸多适用法律问题,我们将组织人员深入案件高发地区调研,收集掌握有关定罪量刑、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三)标本兼治,提升治理效果。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手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危害的地域范围更广,非法集资的规模更大,受害的人员更多,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为严重。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刑事手段惩处非法集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打击、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刑事处罚是事后救济手段,对于目前依然猖獗的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有效的遏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打击与防范缺一不可。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切实加强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全方位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
了解掌握非法集资大要案的案发形势、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大要案审判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大要案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庭审等方式,加大审判宣传力度,与相关部门一道,下大力气做好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防打结合,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清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责任编辑:马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