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原总经理赵宇梓。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原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建议。
赵宇梓指出,近年来国家为了推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根据市场变化,加快了对呆账核销政策的完善,修订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简化了商业银行核销材料。
但在小额信贷方面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其涉及笔数多、金额小,核销周期长、成本高的矛盾仍旧比较突出。近期国务院要求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探索多样化处置方法。
因此,赵宇梓建议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核销自主权、允许国有银行对信用卡欠款利息予以减免、允许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
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面临三大问题
赵宇梓指出,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呆账核销外部取证困难,核销材料繁琐。近年来核销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核销难、成本高的问题。
例如,单户5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取得公安立案证明或法院判决裁定文书,而公安和法院的司法程序周期较长,民事诉讼通常需要一年以上,刑事立案证明更是难以取得。又如,政策规定单户2万元以下账户才能以清单方式批量核销,2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比照对公贷款核销,逐户准备申报表、债权明细、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材料、个性材料、责任认定材料,人力、物力耗费较多,时间较长。
同时,也存在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政策缺乏弹性的问题。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已经出台利息减免政策,而信用卡等个人类贷款仍沿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4号),信用卡不良资产和已核销资产要全额计收复利,不得减免。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逾期时间较长的持卡人面对巨额利息,在没有利息减免的情况下,连本金也不愿偿还。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机制相对比较灵活,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对持卡人利息进行减免。此外,一部分持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确系偶发因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并非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给予其部分利息减免优惠,实现债务重组,不但有利于银行资产保值,也能体现国有商业银行稳定经济的社会责任。
此外,缺乏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第八条规定,包括信用卡透支在内的个人贷款不得批量转让。信用卡贷款具有金额相对小,笔数多的特点,必然采取批量打包才是可行的转让模式。在经济下行周期和行业发展新阶段下,传统的催收、核销等不良处置手段已难以适应日趋严峻的不良增长形势。面对不良压力,实现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已是迫在眉睫。
对此,赵宇梓提出了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建议
首先是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核销自主权。境外信用卡发达市场的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损失类资产,在满足会计、法律准则的前提下,一般可以直接转表外经营管理。建议国内参考该模式,放宽对核销金额、材料的限制,不做硬性规定,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根据准备金覆盖率和和经营利润等核心指标,对损失类资产自主审批核销。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可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的开展自主核销。
其次要允许国有银行对信用卡欠款利息予以减免。建议放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在严格设置适用条件与标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卡不良信贷资产比照公司类贷款的做法,实施有条件的减免。例如,在持卡人账户本金全额还清的前提下,对于因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家庭出现变故而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个人死亡或失踪后家人代还款,虽有剩余财产但处置变现困难等非恶意拖欠的情况,可在银行核实信息后,根据逾期期限和持卡人财务状况,给予部分或全额利息减免,以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回收。
第三要允许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建议在政策上能比照对公不良贷款转让模式,将信用卡不良资产纳入可批量转让范围,使得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更为多样化,有更多的政策工具可供选择,实现规模、质量、利润的均衡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张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