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8日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带来的《关于在“营改增”改革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策的提案》指出,为了在保险资管行业更好的落实“营改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控制运作风险和运营成本,建议在“营改增”改革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在“营改增”改革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策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戴 皓
“营改增”是合理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重大改革,有利于促进资管产品创新发展,有利于我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建设“公开透明和长期稳定”资本市场。目前在金融行业试点尚不足一年,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其中规定“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由于该条覆盖面大,面对情况很复杂,因此需要不断地研究和完善。
一、资管行业营改增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40号文件的实施将出现资管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随着该文件的实施会出现资管产品层面交一遍税,投资者层面又交一遍税的局面。
2、140号文件的实施将在资管产品操作层面引起全行业运营成本的大幅上升;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选择进项抵扣,且资管产品独有的运作模式使得税收成本在不同投资者间难以公平分担,违背了资管行业长期形成的“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准则;在产品层面征税对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统升级改造上形成巨大的挑战,由此在整体行业层面上产生潜在的操作风险并可能引起一定的市场波动。
3、资管产品在投资金融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与交易价差收入属于不同税目,不可合并计税所产生的问题。因利息收入与价差收入不能合并计税,很可能出现资管产品因为市场波动出现负收益,但仍然需要就债券等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损失。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关于征税问题。140号文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均属于征税范围。而上述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直以来已针对产品转让行为缴纳流转税。而140号文件又要求产品层面征税,形成产品层面交一遍税,投资者层面又交一遍税的双重征税情况。
同时,如资管产品又配置了其他金融产品,如基金、信托或其他资管产品时,由于底层金融产品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更加严重。
从税收原理上看,每个环节应仅对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前面一个环节已缴纳的可以抵扣。但目前金融行业均为无票缴纳增值税,产品投资者无法对产品层面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违背了增值税设计原理。
第二,关于在产品层面计税而产生的实务操作问题。资管产品大多为契约形式,每日计算单位净值并开放申赎。如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纳税,其计税规则和操作非常复杂,给资产管理行业增加了巨大的税收征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行业产品模式的运维。
1.资管产品多为净值型产品,如果在产品层面征税,将使本来按月征收增值税的规则必须改为按日计提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把一个比较复杂的税种按日去计提管理,所有相关产品估值效率会大幅下降、运维成本上升。
2.对于产品投资中的投资品种交易转让,应税义务发生时点是卖出。对于净值型产品,如果为公平对待前后持有人,消除纳税义务时点影响,必须对于浮盈计提未实现利得增值税,否则会因税负分担不合理而无法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而即使对浮盈计提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负差跨年不能抵扣,仍会在年末存在税负由部分投资者承担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3.根据目前增值税相关政策,产品层面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净值型产品在进行抵扣时仍存在多个目前难以解决的技术障碍。
4.如果在产品层面执行,发行产品的资管机构和托管银行系统均需升级改造,整个金融行业将有较大的系统开发投入。势必造成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的增加。
第三,关于利息收入与交易价差收入不能相互抵扣而造成产品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和投资品种的交易价差收入属于不同税目不可合并计税,即投资过程中的利息收入和交易价差不能合并抵扣。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和买卖价差共同构成了投资的总收入,这种产品模式与简单意义上的贷款业务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如利息收入和买卖价差不能抵扣,很可能出现资管产品因市场波动出现负收益,但仍然需要就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损失。
三、政策建议
为了在保险资管行业更好的落实“营改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控制运作风险和运营成本,我们建议在“营改增”改革中
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策:
1、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保险资金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者一直以来针对转让收益缴纳流转税。故建议对保险资管产品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政策。
2、如切实不能免征增值税,建议解决好资管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此次财税[2016]140号文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由购买资管产品的法人机构缴纳增值税,即从购买方角度去缴纳,对资管产品在产品层面所投资的各类基础金融资产的增值部分不再征收增值税。
3、如切实不能免征增值税,建议对资管产品暂缓实施相应税收征缴,待政策稳定、实际问题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后实施。财税[2017]2号文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但目前增值税处于试点阶段,政策变化频繁,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保险资管行业也未对如何实施产品缴纳增值税形成统一的方案和操作标准,而且在确定行业统一的实施方案和标准后还需要对保险资管机构和银行托管机构的系统进行大规模升级改造;实施“营改增”需要给整体资管行业充足的论证和系统准备时间,防止在政策不稳定时实施,出现变化无法追溯调整,对资本市场产品发展会造成较大影响,出现大范围的市场风险。
4、建议在资管产品层面投资品种的利息收入与交易买卖价差(含亏损)合并计税,或采取与公募基金产品税制统一的规则,对投资品种的交易买卖价差免征增值税。
2017年3月4日
(责任编辑:郭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