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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政协委员戴皓:“营改增”或影响险企盈利水平

  • 发布时间:2016-03-08 19:02:52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郭伟莹  责任编辑:胡爱善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

  中国网财经3月8日讯(记者 郭伟莹)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今日下午举办两会媒体见面会,戴皓在今年两会其中一个提案是“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在见面会上戴皓表示,“营改增”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税负和盈利水平。

  戴皓认为,虽然“营改增”可避免重复征税,但是据测算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同营业税税率5%相比,提高了1%。同时,在企业利润方面,如果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

  另外,合众人寿财务部朱华龙表示,从税务角度讲,对于应税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各保险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细则来确定。而目前,国税总局并没有规定进项如何抵扣和相关细则。

  他还表示,从利润表核算来看,如果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项目比较多的话,那么对于保险行业来讲将会减税;但如果抵扣的项目很少,仅仅停留在固定资产层面上,那么保险公司的税收可能略有上升,利润随之减少。

  鉴于以上因素,戴皓建议,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赔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上缴监管费用)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

  (二)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如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税;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实行零税率政策等。

  (三)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将涉及民生、涉农、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文化、小微企业、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等业务纳入免税范围。

  (四)对保险业金融产品买卖的差价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同上进项税无需转出;如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建议对价差收益按3%的税率实行差额简易征收,各类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抵,同时进项税无需转出。

  (五)对保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认证。因保险公司拥有庞多分支机构,保险业务交易频繁,通过集中管控方式实现生产系统与税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在线开具功能,满足正常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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