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营改增向保险业倾斜
- 发布时间:2016-03-08 09:24:19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郭伟莹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此次报告中暂别大众视线。对此,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主导,具体推出时间尚无定论,需要各部委进一步协调。”
当保险邂逅2016年全国“两会”,哪些火花碰撞而出?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京开幕,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2016年政府工作的报告。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梳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共提及“保险”二字14次。其中,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面实行营改增等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中国风险研究院院长王稳3月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突出了国家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的取向,而这些需要保险作为服务业为其提供风险保障、风险管理,比如涉及的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大病保险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始终备受业内外关注的大病保险和“营改增”终将“一锤定音”。《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全面实行营改增,并为其划出时间表,预期将有较大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此次报告中暂别大众视线。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主导,具体推出时间尚无定论,需要各部委进一步协调。”据他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强调个人缴费积累,其他行业也比较感兴趣。
长期护理险成“新期待”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对于这一表述,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解释道,“大病不是以病种病情而论,而是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为界定标准。全覆盖是指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全覆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全部纳入,所有省市全部推行。大病保险的全覆盖后,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有望提高15%以上。”
2012年8月30日,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历时三年多后,在王稳眼中,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的时机已经成熟。“大病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的延伸,目前覆盖率已经实现80%,因此接下来的任务不会太重,实现全覆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实现大病保险可以防止因病返贫,这对群众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王稳也提到,“在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的过程中,一是需要地方政府统一认识,建立相应的机制和配套政策支持,来推动大病保险全覆盖的工作;二是需要提高统筹层次,一些地方统筹层次比较低,一些保险公司经办存在一定困难;三是统筹中的技术问题,如信息平台接口、基础设施建设等。
此外,一些代表、委员认为,除大病保险外,推出长期护理保险也是对现有社保体系的重要补充。如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2亿,残疾人总体有8000多万,失能老年人近4000万,而且地区差异较大,与发达国家相比,完全依赖财政支付长期护理费用对我国来说,不可能也不现实。鉴于综合国力考虑,试点推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是最优选择,而且只有推动体现政府责任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才能夯实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他递交的《关于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中明确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应当成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基本保险之外的第六个社保险种。
为此,他建议,一是要抓好顶层设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共同出资“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二是抓好政策引导,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三是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四是鼓励保险机构与护理机构相互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也认为,“未来,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慈善救助等可以共同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医疗保障网。”
明确保险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表
除大病保险外,保险业的营改增亦如期而至。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事实上,为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简化流转税体系,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并确保流转税改革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在2011年开启了服务业营改增的序幕,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等先后被纳入营改增“版图”。按照《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力争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但保险业这块“难啃的骨头”,迟迟未正式启动。
对此,一位保监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保险业需要改造的流程和系统复杂且数量繁多,因此实行营改增的时间较预期有所推迟。”
在距离全面实行营改增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保险业能否做好准备?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并考虑到保险业的复杂性,这样的时间安排对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顺利实行营改增存在一定挑战,但一些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已经为此进行了长期准备,基本符合心理预期。”
关于保险业营改增的方案,业内普遍预计,增值税税率设定为6%,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提高1%,并允许对购买的办公楼或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
毕马威中国在最新的研报中表示,对于保险业而言,6%的增值税税率取代5%的营业税税率,并不会对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业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同时保险业增值税政策法规可能规定保险企业不能对现金理赔抵扣进项税,寿险可能免征增值税。
不过,戴皓在他递交的《关于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政策倾斜的提案》中也表示,保险业有其自身的行业特性,前述方式或将使保险业营改增后面临的实际税负和经营成本加重。
具体而言,戴皓认为,一是在流转税税负方面。保险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先有收入,而后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赔款,保险提供的服务价值无法从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同时,保险公司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上述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二是在企业利润方面。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保险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改为增值税6%后,并且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而成本是否下降则取决于进项抵扣情况和营改增实施成本增加的影响。
基于此,包括戴皓在内的一些保险业人士呼吁,国家在营改增工作中,应该向保险业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比如,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赔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上缴监管费用)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等;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等。
毕马威中国在前述研报中表示,保险业营改增的一些问题还会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例如,标的物的风险在中国境外(例如境外旅游险或国际货物运输险)、寿险、健康险等险种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再保险业务,是否与基础保险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