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4月25日发布的浙保监罚〔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等违法行为,被处以56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2万到7万元不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114件,涉案已收保费342086元。
二、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41件,涉案已收保费106336元。
三、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科目列支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合同制销售人员激励费用共计270192.6元。
马东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10月10日,任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司广臣,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室内部分工,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浙江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二、上述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 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三、上述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千龙网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对于保监会的处罚,泰康人寿并非首次。仅2016年第四季度,泰康人寿共计收到保监会派出机构开出的8张罚单,共计被罚92.5万元,其违法行为均出现在电销环节。
其中,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因存在电销人员夸大收益、夸大责任欺骗投保人以及电销中心负责人未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等行为,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被重庆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4万元;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同样因在电销过程中夸大保险收益等欺骗保险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遭吉林保监局罚款15万元;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则因存在电销过程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遭青岛保监局罚款17万元;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也因电销过程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遭到厦门保监局罚款29万元。
此外,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除了同样存在电销过程中的欺骗投保人行为外,还因指定电销中心临时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以及该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超过3个月,被江西保监局罚款6.5万元。
(责任编辑: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