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鬼擅转巨款 客户起诉返还本息
北京一家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资金损失。事发后,这家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近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根据该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金融领域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组织、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四大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案情 支行长侵占存款被抓获
2011年10月24日,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分两次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银行邮寄的对账单,发现997.24万元存款被非法转出,余额仅剩2.8万余元。
案发后,该支行行长刘维宁被抓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维宁指使该支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公司预留印鉴偷盖在空白支票上,私设账户密码,将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
经查,刘维宁2009年7月在办理房屋贷款时认识了王氏兄妹,从二人手里陆续借了大量高利贷用于其个人公司经营,截至2011年10月借款本金累计达1亿余元。同月中旬,王氏兄妹二人多次催要借款,但刘维宁无力偿还。
擅转八千万偿还高利贷
此后,王女士先后联系了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三人到胜利路支行以公司名义开立了账户,并分别存入26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中陈先生担任法人的佳人递公司存入1000万元。
刘维宁利用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卡之机,指使该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三家公司的印鉴,偷盖在提前购买的空白支票上,并指使曲某私设了账户密码。此后,刘维宁将三家公司账户内钱款分别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
2012年1月,刘维宁又利用私刻的另一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指使曲某加盖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将该公司账户内1800万元转至其控制的账户。刘维宁擅自侵占上述四家公司款项达8397.24万元,其中8300.3万元用于偿还王氏兄妹的高利贷,余款自用。
涉及三罪被判无期徒刑
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刘维宁还指使曲某修改了被挪用资金的几家公司的通信地址,将对账单寄至自己经营的一家公司内,并指使该公司会计利用私刻的假印章加盖在对账单上之后再寄回烟台银行。刘维宁于2012年1月31日逃匿,同年2月7日被抓获。
到案后,刘维宁还被查出其他犯罪事实。最终,刘维宁因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银行人员也获刑。
事发后,佳人递公司未能追回钱款。公司认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起诉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原告被指串通他人谋利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原告法人代表陈先生是通过王氏兄妹介绍到该银行存款的。王氏兄妹二人自称与银行关系很熟,如果拉客户去存款会有奖励,他们私下可以把相应的利息支付给他。考虑到将钱存入银行安全,同时也贪图利息,陈先生同意到被告银行开户并存款,但后来才知道支行行长刘维宁将其钱款侵占。
被告银行承认“银行内鬼”刘维宁将原告公司的钱款转出,但指出,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按照银行的说法,原告存款是为了将钱借给王氏兄妹以赚取高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刘维宁曾供述称,自2009年起,他以月息4.5%至5.5%向王某兄妹借款共计1亿余元。由于无法按约定还款,于是就和兄妹俩商定,由二人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再由刘维宁将钱款转给他们。王氏兄妹二人拉陈先生去存款后,按月息2.5%向他支付利息。
陈先生收取了11个月的利息后,直至2012年12月底王氏兄妹再未支付,这才向警方报案,并到法院起诉对方。
银行认为,对于基于虚假意思而实施的存款行为,佳人递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对款项被犯罪分子转移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原告曾书面声明放弃对银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并已送达支行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据原告律师介绍,刘维宁转走的另外两家公司的钱款,在相关公司起诉银行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同意返还本金和利息。
原告愿调解被银行拒绝
佳人递公司否认恶意串通之说,称刑事判决书最终并未认定王氏兄妹与刘维宁存在共谋侵占资金的行为。王氏兄妹每月支付给陈先生的钱款并非利息,而是之前二人之间就有债务关系。事发后,陈先生的第一反应是王氏兄妹骗了他,所以报案。此后王氏兄妹称,因存款是他介绍的,如果给银行写声明书放弃追究存款,他可以先行给付,所以签订了该声明书。因原告未拿到王氏兄妹的钱,所以才起诉银行。
佳人递公司还表示,客户将钱款存于银行与银行将钱款贷出是两种行为,客户的钱款存入银行后,被银行贷给何人用于何处,跟客户没有关系。
“若是正常存款,陈先生不会恐慌。他出于恐慌才签订协议让王氏兄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明哲保身。若不放弃对银行的追究,警方会继续追查。”银行代理人称。庭审最后,原告方同意调解,但银行不同意。该案将择日宣判。
争议 被告:银行担责将会纵容犯罪
庭审后,被告银行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涉及的串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活扒款”,即这笔钱名义上存入银行后,银行犯罪分子再把钱转给实际用款人,用款人支付所谓的债权人高额利息。“一旦出事,债权人就可以说,我把钱存到银行,银行没能保证资金安全。实际上,他们目的一致,借款人有利、出借人也有利,目的就是把责任转嫁给银行。”被告代理人说,作为受害者的银行无需担责。如果承担责任,无疑会纵容放高利贷者找银行工作人员以高息为诱惑,实施犯罪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原告:银行员工失当无关储户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杨涛认为,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银行因天然的信用值得信赖。不管原告与中间人之间有何约定,他去银行存款,就与银行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只要钱打到银行账户里,银行就应该负责保护它的安全。如果银行内部管理失当或工作人员丧失了职业操守,予以侵占或挪用,银行首先应当保障储户的利益。
而且在刘维宁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赃款继续追缴,发还银行。银行作为受害人得到了相应救济,那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当毫无条件地支付客户,否则商业银行的诚信和担当从何谈起。
分析 四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案件审理当天,朝阳法院发布了《金融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几年,涉诉银行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从2012年的12家增长到2016年的195家,涵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金融领域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组织、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四大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介绍说,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松散、业务专用章使用随意,致使出现非法挪用资金,诱骗投资者投资非本机构产品的情况发生。部分金融机构片面追求高业绩,在客户资信,合同签订、担保等审核方面存在疏漏,冒签字、代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增大了潜在的坏账风险。
白皮书建议银行强化风险意识,从风险预防、预警和应对等多方面健全完善风控机制;严格对合同签订、担保资质的审核,防止他人冒签、代签情况发生,在抵押登记等各环节提高合规意识,避免履约不善引发风险;加强人员职责、业务流程、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强化对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充分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此外,白皮书还建议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权利义务等内容予以细化,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风险保障机制的调研和推广,比如针对银行卡盗刷风险集中引入保险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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