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陷诉讼旋涡的秋林集团(600891)新愁不断。4月2日晚间,秋林集团发布的一则涉及诉讼公告显示,公司作为被告,被诉涉及保理融资款约3.06亿元,该案件已到诉状文书送达阶段。但秋林集团却表示,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相关保理业务的议案。
具体来看,此次诉讼的原告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被告分别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以及秋林集团。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隆泰公司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保理合同》),约定隆泰公司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隆泰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3.06亿元。《保理合同》还约定,隆泰公司应当向原告提供《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商务合同、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资料,若被告隆泰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解除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要求被告隆泰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并按逾期利率加付自转让日起至返还日的利息。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秋林集团还签订三份《质押合同》,约定被告秋林集团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被告隆泰公司在原告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3.06亿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质权、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日,被告秋林集团将3张定期存单交付原告。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隆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开具并承诺兑付被告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亿元。但是,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称,被告隆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承诺向原告提供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资料。
对此,原告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隆泰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要求判令被告隆泰公司向原告返还保理融资款3.06亿元,并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 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要求判令被告秋林集团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被告隆泰公司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要求判令被告隆泰公司、秋林集团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万元。
但秋林集团方面却表示,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隆泰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际上,此次并非公司首度遭遇萝卜章事件,在今年2月秋林集团就曾披露一则涉诉公告称,公司作为被告四及担保方陷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该案件涉及金额为5.06亿元。不过,秋林集团称,公司未发现曾在涉及该案的担保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的记录。针对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秋林集团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未有人接听。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