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公示诚信信息显示,日常监管发现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股票代码:600415)存在两宗违规行为,涉及小商品城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信用证逾期1.096亿元,小商品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内部控制评价披露不准确。
小商品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小商品城及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旻、赵笛芳、鲍江钱: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发生信用证逾期,商城贸易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共7笔,合计金额2.04亿元,其中5笔信用证发生逾期,逾期金额合计1.096亿元。逾期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34%,可能给你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应披露的标准。你公司于2017年8月已经知晓该事项,直到2017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评价披露不准确
商城贸易开立2.04亿元大额信用证,远超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未履行相关的内控程序,且业务经办人离境失联。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直至2017年8月商城贸易因相关人员失联向公司汇报后自查才发现。作为商城贸易控股股东,你公司未能对商城贸易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监控,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你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