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手中的当当储值卡。
储值卡突然被清零 消费者质疑当当网吞掉余额不合理
消费者王女士近日致电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反映,她在使用当当储值卡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卡内余额给清零了。她认为当当网此举不妥,应该在失效前提醒消费者,同时她认为,储值卡不应该设置有效期。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郁
消费者反映
公司发的卡,还没用就过期了
王女士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自己手中的当当储值卡是公司发给他们的,去年年底的时候,当她上网准备使用这两张分别价值500元和100元的储值卡时,却吃惊地发现,卡已经过期了。
当当网储值卡的背面文字。要求消费者随时准备面对“条款”改变。 图片由王女士提供
扬子晚报记者在王女士所出示的这张当当储值卡上看到,该卡的正面写着“当当”字样,而背面写着关于“当当礼品卡使用说明”的字样:“本卡有效期为自销售之日起三年”。
“卡上也没有销售日期,我怎么可能知道有效期呢?”王女士表示,她很不理解,当当的储值卡为何不从激活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而是非要按照销售日期来算,这样对于实际使用人而言非常麻烦。
随后王女士与当当售后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到时间作废,这是公司的规定。
认为储值卡的有效期设置不合理
王女士对记者表示,现在话费充值卡在激活之后,都没有设置有效期了,为何当当网还能自己将储值的费用私自处理呢?她想把自己的遭遇分享出来,让当当网改变这一“霸王”做法。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注意到,当当网在该卡的“使用说明”说明条款中确实有些“霸道”。该说明的第六款中就表明:“当当网保留不时修改礼品卡使用规则、条款和使用条件的权利。”
当当网回应
客服:有效期到了就算过期,这是规定
储值卡的费用到期之后就不给用了吗?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昨天与当当网客服取得了联系。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首先储值卡的有效期就是按照销售日期来确定的。记者提出疑问,如果这卡是别人送的,怎么查验销售日期?对方表示,要记者再去询问送卡人才可知道。随后,对于有效期到期之后的处理,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到期之后该卡储值内容就过期了,这是公司的规定。
消协认为
当当网做法太粗暴
南京市玄武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育浩表示,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就对预付费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除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还明确预付费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有“后悔权”。如果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因此依照《条例》规定,预付储值卡是不应该设定有效期的。
王女士手中的当当储值卡应该是在新规出台之前持有的,因此要实行原有规定,但尽管这样,孙秘书长还是认为,当当网单方面让储值卡内的金额作废行为显得有些简单粗暴。他认为,在卡有效期到之前,应该给予消费者一个提醒,或者采取先冻结资金,然而协商处理的方式,而不能以公司“规定为由”强行“清零”。
他同时认为,王女士的当当卡属于礼品卡系列,使用需要激活,为何不等到礼品卡激活后再计时?当当网礼品卡的受众人群大多并非购卡人,因此持卡人对于礼品卡是否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又从哪天到哪天并不清楚。而当当网单方面制定以销售日期计算,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有失公平。
法律专家解惑
预付费卡有效期究竟如何看?
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每一位消费者手中都会拥有预付费的储值卡。商家推出的预付费储值卡当中的有效期,我们究竟如何来看待?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记者专门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义怀来进行分析。
观点1: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商家无权作废消费者财产权
首先,消费者与商家是合同契约关系,消费者预先充值,商家提供服务或商品,双方实际上达成了合同关系。消费者拥有所充值的财产权利,财产权不会因为超过多长时间而被灭失了,因此商家限定时间来灭失消费者财产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跟法律条款是不符的,因此肯定是无效的。
观点2: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其中把预付费卡分成了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关于记名卡,在这个规定当中,明确规定的是不允许设立有效期限,而不记名卡,要求有效期不能低于三年,但这是一个行政规定,并没有说明超过有效期之后消费者的款项就灭失了。因此按照这个规定而言,消费者依旧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自己未消费的款项。
观点3:也有特例,是可以设置有效期的
储值卡内的费用不能设置有效期,但是也有特例。例如,商家有储值赠送的行为。例如一张储值卡,你充值1000元,商家赠送2000元。这时候,商家就可以设定对于所赠送的2000元卡的有效期。如果该卡在消费过程中,你实际消费已经超过了1000元,那么剩余的2000元一定要注意使用的要求,如果商家设置了有效期,那么你必须要在有效期内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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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评审团“亮剑3·15”替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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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