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农业部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质检总局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质检总局牵头)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科技部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中国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监察部负责)
(责任编辑:吴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