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该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新规的落地实施情况怎样?目前消费者还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负起什么责任?
“开袋验货”少了后顾之忧
大的电商平台调整退货流程,但也有平台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开袋验货”是否影响退货?在江苏省消协,此类的投诉不在少数。
《办法》明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可以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进行退货。这项法律依据让消费者“开袋验货”少了一些后顾之忧。
“新规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购物更有底气了。”苏州姑娘小娟前不久才在网购平台“无理由”退了一件新买的外裤,退货过程十分顺利。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对网购退货的这一新规表示支持。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介绍,目前大的平台都根据规定,修改了售后服务特别是“退货”条款,重新调整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目录”和平台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修改退货流程,用技术手段保证退货时限、退款时限的合法合规。但也有部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还没有在流程中进行“跳框确认”,而只是在网站或平台公告中予以说明或者在相关商品信息中进行标注,没有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告诉记者,过去投诉中出现较多的一种情况是,商家利用网页上的技术手段,消费者下单时如果选择“不同意放弃七天无理由退货”,则完成不了订单;而“同意放弃七天无理由退货”,则不能享受到权利。另一种的情况是,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货一般是不需要买家承担运费的,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则需要,有一些店铺要求买家因质量、缺件等问题造成退货时也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走。“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些问题正在逐渐缓解。”许明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同时,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这也令一些商家松了一口气。据悉,以往消协每年都会接到消费者购买保健内衣、手机耳机等产品要求退货的情况,商家表示该产品已被贴身试穿,已联网或被激活,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不能退换。双方各执一词、久拖不决。《办法》施行后有了细则,一些网店也提醒消费者,可以就近到实体店进行试听试用等,倡导理性消费以避免造成损失。
“海淘”退货仍需“理由”
应区别看待,代购商品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南京市民徐小姐前不久在天猫国际上的一家免税店的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些美妆产品。收到货物当天,她觉得产品可能不适合自己年龄和风格,便联系客服人员申请退货。
“客服告诉我这是台湾直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徐小姐坦言,这让她对海外购物多了几分顾虑。
记者随后调查了几家知名海淘网站,发现“七天退换”在海外购物方面,大多还是需要“理由”的。
例如,天猫国际在网页上明确,其产品分为海外直购和进口现货两类。进口现货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海外直购产品适用带有“七天放心退”标志的天猫国际商品,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一致后方可退款。客服介绍,跨境购买有特殊性,天猫国际的大部分店铺是不支持的;如遇质量问题,可以申请平台介入。
“全球购周期长,而且经过海关出关等手续,因此自营的是不能退货的,第三方的可进行协商。”京东全球购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到货物流损缺件等原因,支持七天退换货。如果是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则不支持。
苏宁易购的客服人员介绍,苏宁海外购参照国内新消法进行提升,目前海外购自营商品如美妆、母婴用品等部分品类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其他品类会陆续试行。针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海外购会通过旗下其他渠道进行处理,不会再以新品销售。“这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但会增加平台的成本、流程管理的负担。”
那么,网购中的海外购物到底是否要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系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适用于国内外的所有购买或交易行为,并不因为“海外购”而有所特殊。该项法定义务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
网上代购是否要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呢?“消费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通过网上代购商购买商品,若在购买之前,代购商并没有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是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购买商品,这种方式与消费者定作有相似之处,应当排除在反悔权适用范围之外。”赵荣霞介绍。
“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商品,也不适用。”赵荣霞表示,首先,代购人一般没有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且许多还是业余兼职,买卖双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其次,这是社交平台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再次,“微信、QQ代购”商品的消费者大多指定了所购买产品的具体品牌、款式、花纹,代购商品的特指性符合“定作”的定义。
更新技术监管卖家
专家建议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针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做了特别规定。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另一方面,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记者注意到,一些平台已经更新了售后条款,包括卖家义务及违规处理。例如,当淘宝判定卖家未履行其“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即视为卖家违规,淘宝有权给予卖家相应处罚;卖家需在收到买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给买家,未按时退款的,淘宝有权直接操作退款给买家等。
在平台技术监管方面,苏宁易购已确定在网页端口推出“无理由退货一对一确认”,即针对部分激活、拆封或试用后不支持退货的商品做出明确公示,并明确退换货规则。“新规以后,我们也曾发现经过举证调查确为第三方店铺违反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罚。”苏宁易购相关负责人说,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对违规的店铺进行扣分及违规商品下架处理,如涉及商品较多或店铺违规情节严重,则对店铺进行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屏蔽处理,并加重扣罚分值。
好享购物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复称,对于短期内投诉较多的商品,系统将自动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做出调整或下架,在服务上目前已升级为十五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平台应当是第一责任人,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并通过大数据管理,对自营或第三方店铺进行有效奖惩。”许明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引导平台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发现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专家建议消费者,对一些标的较高的商品,在购买之前先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毛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