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部署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消费品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规划》确定了改革标准供给体系,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夯实消费品工业质量基础,加强消费品品牌建设,改善优化市场环境,创新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实施外贸“优进优出”战略等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提出了保障措施。《规划》对于我国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从今天起,本报特别推出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访谈,对《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以期推动《规划》的落实。
□ 本报记者徐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创新标准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跨部门、跨行业的消费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验、结果互认、全国通行”。
记者:目前国际通行的消费品质量监管方式以及我国的消费品质量监管情况总体如何?有何区别?
张纲:消费品质量提升离不开政府监管的保障。欧、美、日、英、德等发达地区或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监管职责大多集中在一个部门;监管制度措施主要有认证认可、缺陷产品召回、产品安全事故统计、风险监测评估、风险快速预警通报等。从国际趋势看,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事前监管以产品认证为主,事中监管以质量追溯为主,事后监管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缺陷召回、信用管理为主。同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全过程。
目前,我国在消费品安全监管方面比较成熟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缺陷召回等,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制度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制度、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工业企业质量评价制度等。我国消费品质量监管在工作理念、制度措施方面与国际趋势基本同步,但在风险管理、质量追溯等具体措施的执行和完善方面,与发达地区和国家尚有一定差距。这也是下一步应该努力的方向。
记者:《规划》要求创新消费品质量监管,应该怎样创新?
张纲:《规划》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思路和总体原则,结合了我国消费品质量安全现状和提升重点,部署了一系列的消费品质量监管任务措施。
创新消费品质量监管,一是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除强制性标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3C强制性认证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取消消费品生产经营其他市场准入限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规定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6个月内任何地方、部门和机构不得重复进行抽查,推动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验、结果互认、全国通行”。三是建立检验认证结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检验认证机构承担产品质量连带责任的约束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检验认证行为。通过上述创新,一方面强化监管,另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四是建立完善“三随机”质量监督抽查制度,针对产品和行业质量状况,结合监督工作实际和重点,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套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抽样被检查产品、随机选派承检机构和抽样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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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规划》提出,推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推动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验、结果互认、全国通行”,这应该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张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确立的对国内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30多年的监督抽查实践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促进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满足人民群众质量安全需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组织方式,可以划分为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国家监督抽查,以及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在《规划》起草调研过程中,不少企业反映,各监管部门性质类似的重复抽检较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监管行为,《规划》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求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6个月内任何地方、部门和机构不得重复进行抽查。
推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际行动,也是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更多企业切实承担产品质量首负责任,走优质发展之路的务实举措。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