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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卖山寨 须厘清“连坐”界线

  • 发布时间:2015-12-08 09:32:0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网络平台卖山寨

  须厘清“连坐”界线

  □ 木须虫

  国务院法制办12月2日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服务商若提供者知道其网络用户侵犯专利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最高可判定500万元赔偿款。

  (据新华网)

  网络平台对网店销售商品承的行为担法律责任,不乏共识,也不乏立法实践。比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也有设计。立法让网络平台承担网商经营违法的连带责任,一是倒逼网络平台履行管理责任,二是给消费者或者被侵权对象的权益保障兜底。

  因此,对于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草案,拟明确网络平台卖山寨“连坐”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外,也是必需的。更何况,针对网商经营假冒侵权产品,追究网络平台连带责任的早有司法实践的案例。如,2011年4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淘宝等商标侵权案件,上海市第一中院终审裁定,侵权卖家和淘宝网被共同判赔1万元。判决书认为,淘宝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纵容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后,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网络平台责任第一次被明晰,被要承担市场主办方责任,要“采取技术手段屏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信息,建立24小时网上巡查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立法的善意无须质疑,打击侵权“山寨”等假冒劣行为,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商标、专利等不受侵害,更有利于消除“山寨”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创造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像商标、专利一类的侵权,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侵权的认定,尤其是专利领域,所包括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若非连商标、品牌一起造假,单纯的仿制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由相关机构和法定程序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权威性。

  网络平台不是监管部门,也不是权威机构,既没办法认定,更没办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惩处,唯一的责任是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中止平台商家的侵权行为。所以,立法设计条款划出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尽可能划出清晰细致的界线,毕竟立法是严肃的事情。类似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表述,显然缺少客观的标准。其实,倒逼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并不意味着监管可以一推了之,相反,监管与网络平台的对接与联动,才是打击网络售假、山寨的最优选择。网络平台卖山寨“连坐”需厘清责任界线,网络平台在监管机构认定网商有“山寨”行为或者“山寨”重大嫌疑,要求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才能被“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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