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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万鸿集团前大股东被警示看格式化承诺

  • 发布时间:2016-04-08 07:36:1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霁晨

  日前,万鸿集团(600681)前实际控制人、济川药业少东家曹飞因违反公开承诺而遭湖北证监局警示处理。与一般案例中违反承诺不同的是,此番曹飞违反的公开承诺系上市公司公告中常见的格式化承诺。

  所谓格式化承诺,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及其相关高管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终止增发或重组公告中承诺的相关事项,格式一致、内容相近。如万家乐4月5日宣布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再如山水文化4月6日终止定增,实际控制人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相关事宜。

  与非减持承诺、注资承诺、消除同业竞争承诺一样,上述格式化承诺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上市公司或高管若违反承诺,将被监管层追责,不过此类案例相对较少,曹飞便是其中一例。

  警示函显示,曹飞于去年1月9日通过万鸿集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彼时曹飞以5亿元对价受让万鸿集团前控股股东广州美城投资所持公司18.25%股份,加上曹飞此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累计持股比例达到21.65%,由此入主万鸿集团。

  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曹飞承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万鸿集团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这意味着,曹飞在2016年1月8日之前无法以控股股东身份主导万鸿集团实施重大资本计划。不过,在曹飞入主之前,万鸿集团刚刚做出了另外一项承诺。

  2014年12月,万鸿集团宣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即向佛山奥园置业发行股份收购其持有的佛山宾馆51%股权,同时定增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收购奥园置业所持佛山宾馆14%股权。因涉及终止重组,万鸿集团遂做出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承诺时限至2015年3月14日。

  如前所述,万鸿集团在3个月承诺期限内不仅完成了控股权变更,还于去年1月22日拟向曹飞定增。而且彼时万鸿集团正面临双承诺,一是3个月内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二是曹飞不对万鸿集团实施资产出售、合并计划。

  巧妙的是,控股权变更、定增募资均不是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是曹飞主导的资产出售、合并计划,未违反承诺。去年3月12日,万鸿集团募资计划未获股东大会批准而被迫终止,次日,万鸿集团再度拟定增收购苗木资产。

  瑕疵由此产生,该次事项虽非重大资产重组,不违背3个月内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但是否也不违背曹飞的承诺,业界存在一定的分歧。部分观点认为,募资收购苗木资产本质上是资产安排计划,与第三方存在“合资或合作”可能性,违背曹飞承诺。

  关于上述分歧,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中并未明确述及,亦未定性。去年4月23日,万鸿集团再度宣布终止定增收购苗木资产。与此同时,万鸿集团宣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后来披露的百川燃气借壳事项。

  如果说募资收购苗木资产是打擦边球,且最终放弃,那么百川燃气借壳事项则是明显的违背承诺。万鸿集团与百川燃气进行资产等值置换,直接违背了曹飞不进行资产出售的承诺。

  此外,前述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万鸿集团向百川燃气全体股东增发股份,同时,万鸿集团还向曹飞及百川燃气原控股股东廊坊百川资产增发募集配套资金,总交易额达到49.59亿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百川燃气借壳显然违背曹飞此前的承诺。

  警示函将万鸿集团与百川燃气及其股东之间的系列资产重组行为定性为“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认定曹飞违反了入主万鸿集团之初的承诺,遂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样认为曹飞违反承诺的还有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去年10月21日因此否决了这一交易。

  被否后,万鸿集团于去年11月11日部分修订了交易方案,今年1月28日,修订后的交易方案获监管层无条件通过。截至3月底,万鸿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募资全部完成,廊坊百川资产及王东海分别成为万鸿集团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万鸿集团配套现金募集的原控股股东曹飞以14.46%的持股比例降为万鸿集团第二大股东,失去控股权。

  从去年10月21日重组方案被否决,再到今年1月28日获得通过,仅3个月时间。3个月内,万鸿集团及百川燃气的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根本变化,重组预案亦未进行大篇幅修订,其中的关键便是,曹飞的12个月承诺截止时限正好是今年1月8日左右。

  纵观万鸿集团历次增发重组,不难看出,格式化的承诺并非仅依照监管要求附加的条款,而是必须予以履行的法律性条款。任何承诺方须对公开承诺负责,否则监管层将重拳出击,万鸿集团重组方案首次被否以及曹飞失去控股权后仍被湖北证监局警示就是典型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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