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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启动在即 个人入市门槛拟定50万

  • 发布时间:2014-12-06 02:31: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李超

  证监会5日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日发布。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在内地市场推出股票期权工作已完成前期筹备,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可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包括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单只股票)和ETF期权(合约标的为ETF)两类,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

  《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

  《办法》指出,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但不扩展至其他期货、期权品种的经纪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具体资格要求和业务规范由证监会配套指引另行规定。

  《办法》提出,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

  个人投资者入市门槛50万元

  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是发展衍生品市场的重大创新举措,相当于重造一个市场。股票期权采取的是有别于现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方式,因此,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制度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存在实质区别,在业务架构和监管模式上,也同样作出了独立于现货市场的安排。

  根据《试点交易规则》,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的股票,以及属于上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的ETF,可以作为期权合约标的。据悉,试点期间股票期权交易将从ETF期权开始,暂不包括个股期权。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4个星期三,该日为法定节假日、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下转A04版,相关报道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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