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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14-12-05 19:06: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要求,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ETF)的权利达成的合约,包括个股期权(合约标的为单只股票)和 ETF 期权(合约标的为 ETF)两类,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和丰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工具,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主导地位。同时,推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对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起草原则

  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对期权业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并且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重大创新产品,相关规范需要在审慎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因此《办法》遵循“统一、规范、概括”的起草原则,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和基本业务规范作出规定。对《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重复;对具体业务细节,则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业务规则予以规定。

  三、《办法》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在体例结构上,《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按照“总则——市场主体——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的逻辑作出规定。由于内容较为精简,仅三十个条文,故未再单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 “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

  ㄒ唬┟魅分と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结构

  一是根据《条例》第四条和第八十五条授权,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为与《条例》规定严格一致,《办法》最后规定其他交易场所经我会批准可参照《办法》规定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二是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授权,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ǘ)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但不扩展至其他期货、期权品种的经纪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经纪业务。具体资格要求和业务规范由我会配套指引另行规定。

  ㄈ)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方式相对复杂,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境外成熟市场均从资产状况、知识结构和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对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者的资格作出了限定。综合以上考虑,《办法》规定股票期权试点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四是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建立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性,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ㄋ模┱攵孕越立股票期权风控措施

  《办法》既注重促进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更注重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相关风控制度安排包括:一是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办法》除禁止通过期权市场操纵期权合约价格以及通过期权市场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外,还明确禁止通过操纵期权合约标的价格的方式操纵期权合约自身价格以及禁止利用合约标的市场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期权合约交易。二是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明确要求,为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要求交易所上市期权合约时,应选择抗操纵性强、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的标的物。三是允许证券交易所建立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高期权合约定价的合理性,同时对做市商提出了明确的业务规范要求。四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五是注重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职能,要求前述机构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交易结算秩序的职责,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并且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会并向市场公告。

  此外,鉴于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市场相关性高,《办法》除禁止通过操纵其他市场和利用其他市场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操纵股票期权市场或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外,还明确禁止通过操纵股票期权市场和利用股票期权市场内幕信息从事其他市场的交易。

  ㄎ澹┢渌内容

  1.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由于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保中心”)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资金业务的监控,基于减少中介机构多头报送数据、避免系统重复开发和维护各机构现有职责不变等考虑,《办法》明确规定投保公司和期保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分别负责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期权业务时的保证金监控工作。

  2.关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由于我国缺乏开展期权交易的经验,因此《办法》对所司在风险管理这一环节的分工做了初步界定,具体职责分工则由所司通过业务规则的形式予以明确。

  3.关于期货公司从事相关现货经纪业务时的资金存管:《办法》按照“期、现隔离”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从事与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现货经纪业务时需为投资者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

  4.关于配套指引: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规范,我会将根据《办法》同步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要求、资金存管、风控指标计算及投资行为规范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业务或者与期权相关现货经纪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时,可以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动用相关基金,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期权业务无需另外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从事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时也无需另行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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