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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14-12-05 19:22: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有关要求,推动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工作平稳展开,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股票期权是指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单只股票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权利达成的合约,是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基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既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工具,也有利于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

  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已经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基本规范作出规定,并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本《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主要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二、起草原则

  股票期权业务与传统证券、基金等业务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熟悉业务规则、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期权业务。因此,我们在起草《指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逐步放开、稳步推进。考虑到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适当性管理、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为有效防范风险,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设置了一定条件,由风控合规水平较高、资本实力较强的机构先行开展,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是风险可控、规范运行

  悸堑街と期货经营机构尚无场内期权业务实践经验,要求各机构在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时,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规范业务流程,合理控制业务规模,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三是适用性和针对性。股票期权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现有场内衍生品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自身特点。在制度设计时,既要借鉴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已有监管经验,又要针对期权业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 32 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

  ㄒ唬┕善逼谌ň纪业务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是期权业务制度健全,且有拟负责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三是具有满足从事期权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本着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的原则,《指引》对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不设行政许可,而要求相关机构于其实际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依法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后,即可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无须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考虑到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是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环节,而非一项独立业务,因此期货公司从事此项业务也不需单独审批或备案。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开展业务,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按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指引》对中间介绍业务的备案、介绍业务协议的内容、介绍业务服务规范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ǘ)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有关要求

  在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在做市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试点的,应依法经我会批准,并满足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40 亿元、最近 18 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及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指引》还要求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加强做市业务管理,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指引》要求除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应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ㄈ)强化内控管理、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

  《指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

  《指引》还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参照期货公司对期货经纪业务的计算标准,按客户缴纳保证金的 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客户欠缴的保证金按 100%扣减净资本。对于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的,考虑到期权风险的非线性特点,《指引》利用交易所公布的期权 Delta 系数来计算各期权合约的 Delta 值,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股票期权业务的投资规模和风险资本准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要求其持有期权所支付及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持有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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