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领域
- 发布时间:2016-05-07 01:30:50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久栋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保险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支持手段”的要求。一号文件全文有二十余处提及金融保险,可见加快现代金融武装日益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成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重要方向。特别是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农业保险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稳收增收的需求变化,进一步扩充内涵、提标扩面、优化结构、完善办法,强化农业保险与现代农业的关联度、紧密度和支持粘度,全面提升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发展农业保险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运用现代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是优化配置资源、实现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的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不仅自身孕育着供给侧改革的巨大能量,还释放出消费端改革的巨大需求。要准确研判农业农村的深刻变化,理性认识农业供给侧改革释放出的农业保险消费潜能和需求。
一是现代农业建设比传统农业释放出强烈持久的农业保险需求。当前我国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发展阶段。同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投入大、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同样风险对现代农业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传统农业。因此,越是发展现代农业,越需要加强农业风险防范和管控,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等政策工具,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释放出巨大的农村财产保险需求。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明确为代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农村产权有形、无形市场的发育和逐步放开,大量的农村资产和资源进入市场流通,强化了集体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民承包地的流转、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具体权能的丰富和完善,无论是承包者还是经营者,为了维护和实现充足而有保障的权能都增强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是化解农业生产经营的两大风险变化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农业生产经营始终面临着气候和市场两大风险变化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我国农业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重发态势;随着农业市场国际化发展,农产品价格和流通的市场风险与竞争日益加大。应对这些新变化,需要建立有效的规避和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机制。
四是促进农民稳收增收的政策取向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要增加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的收入。防止农民收入滑坡的风险,就要防止农民收入源头的异常波动。要合理运用农业保险政策工具,发挥其保障产量底线、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化解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进而实现农民收入稳中有进。
五是强化“绿色框架下”的农业支持保护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的约束下,实施农业支持保护必须符合贸易规则和条约限制。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农业大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我们应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开发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工具,强化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的缓冲和舒解作用,保护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利益。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改革发展的新课题。改什么,怎么改,关键要明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农业供给侧改革,不应局限于农业产业内部结构调整的“自娱自乐”,而是要有全局视野和发展眼光,彻底理顺和贯通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各关键环节;不应拘泥于农业农村内部资源的组织和调配,而是要树立统筹工商资本、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为农所用”的新理念,武装农业、强化农业和保障农业。溯及源头,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侧,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撬动和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
一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中央财政政策的施力重点应是保安全和保民生,要提高大宗粮食品种和战略性农产品保险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要集中力量保重点和保优势,要发展区域集中度高、农民增收作用大和产业发展潜力好的特色优势品种保险。此外,还要支持渔业、森林、草原、设施农业等领域市场潜力巨大的保险品种发展。
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创新。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险种现代化,从传统单一的基本风险保障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加快转变。实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标的制宜、因参保主体制宜、分级分档的农业保险品种结构,促进保险险种多元化,使险种更加适应参保主体的需要。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保险服务从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多档次转变,给予保险经办主体更多自主经营自由和投保主体自主选择空间。对开发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机安全保险、兽医责任保险、农房财产保险等产品的试点和初始阶段,给予一定支持补助。
三是鼓励和引导农业保险商业模式创新。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地位,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发展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互助性农业保险等。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保险融合,启动实施“互联网+农业保险”商业模式,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解决农业保险投保主体分散、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查勘定损程序复杂等难题。允许和规范一些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企业、金融和担保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等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相关事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借助农业保险发展保单贷款、融资租赁、产权流转等市场交易活动。
四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综合保障体系。一个健全完善、健康持续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仅应包含服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初级农业保险,还应有防范保险赔付不足的再保险制度,以及化解区域性或全局性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初级农业保险是基础,农业再保险是支撑,农业巨灾风险保险是保障。要在做大做实初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加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业务明确、权责清晰、保障充分的三级风险保障体系。
五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社会化服务。在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主体类型增多、利益纠纷矛盾多发、保险诉求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引入农业保险公估服务势在必行。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评价机制,对维护农民利益、规范保险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公估机构建设,鼓励和规范其开展查勘、定损、理算、纠纷调处等公估服务,提高农业保险经办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机构与基层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合作机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六是完善农业保险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机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制度设计、财政补贴、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监管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从设置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出发,实施“放管结合”的管理策略。正确区分把握市场准入、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经费补助、网点建设、再保险发展和巨灾防范等各项具体政策目标,对于涉及全局性和公共性政策制度,坚持“管大、管长远”,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对于微观领域的市场活动,应着力事中和事后具体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培育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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