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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方合力维护妇女“三权”

  • 发布时间:2016-05-03 04:31:2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张国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常信乡永华村丧偶妇女马秀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丈夫因病去世,我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在‘三权’确权中,通过乡村妇女组织介入,法院判定,今年元月15号,顺利拿到了土地证,生活有了保障。感谢党的好政策,感谢妇联娘家人……”

  2014年,宁夏自治区妇联联合农牧、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永华村妇代会主任马秀萍说:“村里在土地确权工作中,重点为离婚、丧偶妇女争取权益,通过法院介入,村委会积极协调,使这些妇女们都登上了名,拿上了证,保护了姐妹们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再婚妇女,离婚案件的婚姻问题和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需要妇女同胞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法律和妇女组织、农业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努力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乡农村拆迁范围越来越大,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牵扯的经济利益数额也越来越大。银川市掌政乡孙湘琴(化名)与丈夫2009年结婚,婚后经过共同奋斗,新盖房屋七间并加盖二层。2014年房屋拆迁后,丈夫为了将孙某某净身出户,多次伙同其家人殴打辱骂孙湘琴,并分别于2014年、2015年连续两次起诉离婚。

  银川市妇女组织权益部门介绍,在这个案例中,承办律师接手孙某某的离婚案件后,连续多次和当地村委会联系,调查了解情况,虽经村委会再三联系及协调,原告均不予理会。为保护被告孙某某利益,承办律师请求村委会暂时冻结对原告家拆迁房屋的分配,待庭审后再分配。

  2015年7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孙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孙湘琴与原告婚后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财产属于其父母所有。针对原告的说辞,被告孙湘琴的代理律师出示了拆迁前房屋航拍图、拆迁协议、村委会和妇联的证明等有力证据,均证明婚后原告与被告所盖房屋的实际情况,证明涉案拆迁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拆迁面积中有一半系被告孙湘琴所有,待拆迁分配时直接划归归孙湘琴所有。

  宁夏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人表示,各个农村“三权”确权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房屋权益信访个案的受理调处,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再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房屋权益。下一步,在农村不动产权确权工作中,将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益纳入其中,确保工作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专家建议,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婚姻关系变动时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村妇女承包地的行为。此外,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监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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