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办法修订稿基本完成
- 发布时间:2016-04-19 22:30:51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先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修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出台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条例》,真正使融资租赁业做到有法可依。
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前已基本完成,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按程序报批,争取尽快出台。
更重要的是,先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修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后,待时机成熟,出台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条例》,真正使融资租赁业做到有法可依。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今年3月1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召开了《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座谈会,就《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及要求等情况进行了说明。随后,业内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诸多建议。
现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印发的,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2015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需要加以修订。
中国正在推行自贸试验区战略,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法规政策与区外不同,原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并不适合对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这就需要扩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定义。而且,融资租赁业目前可以兼营保理业务,这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但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侧重于前置投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进一步强化的空间和需要,《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完善。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天津率先给予认可,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14年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可以有效提高行政和市场效率,这也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可以突破的地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功能完备,但有些融资租赁企业并不重视填报信息系统,导致行业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行业数据。此外,禁止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缺少对企业违规后的相应罚则,能否进一步明确?
此外,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都可通过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来形成制度,进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毕竟是行政性质的部门管理办法,一次修订可能涵盖不了上述问题,更不能一次性解决上述问题。要解决行业法律地位等深层次问题,还需要出台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条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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