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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现金价值产品”更名 1年期以下停售

  • 发布时间:2016-03-21 07:00:1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并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图规范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新规将于21日起正式实施。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叫停1年期以下产品

  所谓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此类产品原叫“高现金价值产品”,由于原定义的范围相对较窄,不能准确反映产品主要风险点,所以此次监管机构将其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将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转向发展长期业务。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兼具保险保障和理财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受到欢迎;中短存续期产品顺应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快速发展。”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但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有所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

  为此,保监会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即,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另外,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

  将加强险资负债管理

  《通知》对于不同存续期限的产品销售有不同要求。除了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立即停售外,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同时,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袁序成指出,保险业本身是管理风险的行业,“为防止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通过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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