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修订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6-03-18 15:10:40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兼具保险保障和理财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受到欢迎。由于中短存续期产品满足了上述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基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和经营管理水平上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中可能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为什么要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
在修订完善《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大家普遍反映,原有规则中“高现金价值产品”(以下简称“高现价产品”)定义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的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这是因为“高现价”是相对“低现价”而言的,现金价值高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基于上述考虑,此次文件修订中我们将“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对实际存续期间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产品进行规范。
三、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总体发展较快,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产品在提供生、老、病、死、残等风险保障的同时,又能提供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满足了保险消费者保险保障和财富保值增值双重需求。二是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大趋势下,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产品保障部分和理财部分的变化情况,符合消费者对产品知情权的要求。三是产品具有一定的财富管理功能,顺应了“大资管时代”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四是部分中小公司为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入、大量获取客户资源、迅速发展壮大等目标,加大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的资源投入和发展力度。
四、当前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展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风险
从中短存续期产品本身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二是在具有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客户一般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水平的收益。三是产品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相应的投诉信访也较少。四是产品设计类型不仅有万能型,也有分红型、普通型等。
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以下潜在风险:一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二是现金流不足风险。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可能上升,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五、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结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风险,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六、如何应对部分中小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为防止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七、中国保监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还有哪些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在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出台专门监管政策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体系。一是强化现金流监管。强化对保险公司现金流情况的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工作,提升保险公司对现金流管理的重视程度,做好风险预判工作;对于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的公司,提早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维护保险系统稳定。二是强化资本约束和偿付能力管控。以偿二代正式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切实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继续保持偿付能力监管高压态势,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警的公司提早进行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和化解行业偿付能力风险。三是强化资产负债配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强化资产负债配置的日常管控,定期检查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结构;综合运用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对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的监测;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